刘丽娜律师亲办案例
儿童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目前河北省最高起铁路赔偿案件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6
浏览量:913
 

儿童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目前河北省最高起铁路赔偿案件

           ---------村民委员会改居民委员会后,是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案情介绍】

20123月,正值两会期间,地方政府为防止居民进京上访,安排各机关单位人员护(铁)路。在此期间,恰巧邯郸永年26岁儿童在护路人员的眼皮地下,钻过铁路防护栏跑到铁路上玩耍,不幸被火车撞死。该小孩生前居住的村委会,在2010年被改为居委会,但户口本上仍未农村户口,而县政府的批复文件上也注明“同意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增加城镇管理职能,村民待遇、土地等不变”。本案经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涉及两个重要焦点:1、铁路部门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50%--80%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我方主张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铁路局方面主张以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我方主张对方承担80%责任,对方则认为仅承担50%的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平均值计算,铁路局方面按65%左右的比例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直意见,由铁路局赔偿2名儿童家属各17万元,以调解结案,该起案件是截至到目前,铁路法院建院以来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铁路赔偿案件。

2010年承办的一起铁路交通案件,是新铁路人身伤害司法解释出台后河北省第一期案件,到时以5.7万元结案,赢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本案对此案来讲更属于一种突破。20125月份,铁路法院正式归地方,虽然业务上仍归上一级铁路法院管辖,但工资依归地方财政发放,希望以后的日子里,铁路法院的赔偿标准能与地方法院向齐平,这样就可以避免铁路致人死亡与汽车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差别过大的情况出现。

【诉讼思路】

一、              关于铁路部门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根据规定,铁路部门造成6岁儿童死亡的,至少承担50%的责任,最多承担80%的责任,具体应按50%还是80%认定责任,要根据铁路部门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情况,结合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来认定。一般而言,铁路运输企业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好,而又发生了人身伤亡的,则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的过错程度高;相反,铁路运输企业疏于管理,不采区任何的防护、警示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的,则不宜认定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第一,被告虽然设置了栅栏,但栅栏的间距平均在150mm,不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线(2011)8001 要求的120mm的规定。

第二,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的栅栏,即415公里101米处、415公里248米、415公里698米处等3处最害人最有可能侵入铁路限界的三个位置处的栅栏,不仅高度未达到2.7m,而且此处的栅栏都已破损,本案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罪调查前,被告铁路部门连夜修缮了栅栏,但是,旧栅栏仍然保留在了事故现场。

第三、栅栏底部距离地面小于10cm

第四、铁路看守人员失职。

综上,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

附:2007522日《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517号)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线(2011)8001  2.2m1.8m高防护栅栏栏片间隙宽度120mm.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二、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计算?

对于赔偿标准和赔偿比例问题,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的80%对闫**的父母进行赔偿。

1   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依据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证据*《永年县政府的批复》及证据****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这两份证据证明闫**生活的***村已于20101029日进行了“村改居”,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居民委员会,增加了城市管理职能,完成了城市化的进程。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了闫**家这一户耕种的土地也在200*年左右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居委会所管辖的土地基本也被全部征收,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另外,***居委会坐落的位置紧邻永年县县城南侧,几乎与融入到永年县县城之中。这些证据和事实充分说明闫**生活所在地就属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

《永年县政府的批复》,足以证明**居委会已经完成城镇化进程。因为村民委员会---设置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虽然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属性不同,居委会是城市或者城镇的基层机构,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村委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管辖对象为农业居民为主。

(二轮辩论)被告代理人提到,被害人闫**属于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我们不同意被告代理人观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国家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将“户籍”作为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将受害人分类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户口或户籍;

而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居住的环境和地域。两者之间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这种直接将“非农业户口”等同于“城镇居民”,“农业户口”等同于“农村居民”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00643,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受害人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执行。

分析最高院答复的精神,充分说明是否依据城镇居民标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依据的是被害人的生活、居住的环境及工作区域、收入来源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简单的依据户籍类型来的认定的。

本案,虽然闫**的户籍类别还不是“非农业人口”户口,但事实上他们已经融入城市或城镇,已是城镇常住人口,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上内容由刘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丽娜律师咨询。
刘丽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好评数1
石家庄市公里街10号新华科技商务楼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丽娜
  • 执业律所: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0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公里街10号新华科技商务楼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