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华律师亲办案例
客户欠费谁来埋单
来源:李平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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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费谁来埋单

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2007年,某通信公司与陈某等23人签订《特许代办业务协议》,双方约定,陈某等23人作为通信公司的代办商,为通信公司发展新客户,销售手机卡业务,原则上实行实名制,若因未实名登记造成的欠费等一切后果由代办商承担。

李平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以得知,双方签订的《特许代办业务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实质要件,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变更

合作一年后,通信公司为提高业务量,以通知形式告知各代办商:社会渠道办理入网业务时,如客户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可采取非实名制的方式开户,代办商只需要使用“***代办”字样进行开户,并告知客户“持发票在一个月内办理实名登记”即可。

李平华律师认为,通信公司下发的通知应当视为对《特许代办业务协议》的变更。双方既然签订的是委托合同,那么对委托事务的约定就是合同中的必备且最重要的条款,通信公司单方变更委托事务内容,应当视为新的要约。通信公司通知下发后,代办商严格按照通知内容开始办理业务,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此时,双方应当成立新的委托合同关系。

客户欠费谁来埋单

通信公司对“实名制登记”开禁后,客户开户量大大增加,通信公司与代办商真正实现了双赢。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开始出现,有些客户在开户后恶意使用,譬如群发垃圾短信,在一夜之间可欠费好几百元。由于客户未实名登记,通信公司也无法向客户追讨。于是,通信公司将代办商告上法庭,要求代办商来承担客户欠费。

李平华律师认为,通信公司要求代办商来承担客户欠费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得知,委托合同纠纷适用于过错赔偿原则,受托人若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代办商到底有无过错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代办商作为受托人,是严格按照通信公司的通知指示来办理业务的,并无任何过错且没有超越权限。通信公司要求代办商承担责任,应首先对代办商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代办商有过错,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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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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