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回顾
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起点,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历了二十载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证券市场之一,在国民经济中正日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间,中国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最初沪深股市13家股票,发展到2010年底的2063家股票。截至2010年底,沪深股市共有证券投资者1.3亿户、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62家、期货公司163家,股票总市值全球第二,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位居世界第一[①]。证券市场在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支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
证券市场加快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转轨速度,成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取得成功的催化剂;证券市场通过对投资和消费的有力拉动,使“三驾马车”齐头并进;证券市场扩大了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了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证券市场改变了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大大减轻了银行系统的负担。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0-1993年的“局部探索”: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基本任务,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劵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深沪两个交易所开业之初,总共只有13只股票,还都是本地企业,1991年底总市值只有120亿元。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特别提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第二阶段是1994-1998年的“全面铺开”,标志性事件是公司法颁布、证监机构调整,上市公司数量也从291家发展到852家。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股份制改革在全国展开奠定了统一的法律基础。在监管上,1997年、1998年深沪交易所、国务院证券委和其他证券市场一切监管事务都划归证监会管理,全国性的统一监管机构正式建立。到1998年,上市公司的范围从地方扩展到全国,上市发行品种涵盖A股、B股,还有赴香港、美国发行的H股、N股。
第三阶段是1999-2004年的“立体规范”,标志性事件是证券法颁布、上市公司治理运动。随着全面铺开,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庄股等问题暴露得越来越多,2001年股市大讨论中出现了“赌场论”、“推倒重来论”等。在舆论和市场压力之下,证券行业的立法和改革加速进行。1999年7月证券法颁布施行,2000年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2001年3月股票发行审批制被取消,2003年12月和2004年12月分别发布了上市保荐和公开发行的相关制度。2001年4月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家退市公司。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通知,积极处理了银广夏、庄家吕梁案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第四阶段是2005-2008年的“固本清源”,标志性事件是股权分置改革、券商综合治理,这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达到了历史的顶峰。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4年6月10日,三一重工股改方案获通过,成为“中国股改第一股”。由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出现了2006-2007年的大牛市。这一时期,证监会成立专题工作小组,对券商进行了综合治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不断发展壮大。
第五阶段是2009年至今仍在进行中的“开拓创新”,标志性事件是创业板推出、股指期货上市。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正式上市交易,至此中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10年3月31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式推出,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金融创新带来的造富活力,吸引着更多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今后,中国证券市场还将逐步发展股指、利率、外汇等期货交易市场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②]
中国证券市场从建立的第一天起,就站在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沿,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需求日益增加,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提高。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证券市场将基本完成向成熟市场的过渡,迈入全面发展的时期。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证券市场,将在中国经济构筑自主创新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一个更加开放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证券市场,也将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中国证劵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发的法律;第二层次为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二十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原《证券法》进行修订。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明确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后,分别由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
起正式实施。其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负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有: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高利转贷罪;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引诱他们人买卖证券罪;8、操纵证券市场罪;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9、洗钱罪。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调整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行政法规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立法目的是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规定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和诚信经营义务,制约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鼓励公司规范、有序创新,明确证券公司的监管体制;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通报制度等。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组,监督协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于2008年4月23日起实施。其指导思想是: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发展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往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还加强了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对各参与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设定了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一定期间内取消其才能与相关业务的资格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创设目的系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创设目的系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其创设目的系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主要内容纳入包括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五)《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创设目的系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未定发展。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劵市场进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制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四、自律性规则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主要有《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
以上法规如有需要,请与我所联系,我所将免费提供。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证券事务回顾与目前情况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原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是厦门市最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原系国有独资律师事务所,2011年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建所二十余年来,本所本着“诚信公道、恪尽职守、敬业乐群”的执业信条,勇于探索,不断进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得到委托人、社会各界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肯定,曾先后被授予“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福建省先进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厦门市文明单位”、“厦门市先进律师事务所”、“厦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律师在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时的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时除了配合券商对企业进行相关工商、财务、尽职调查,配合券商对企业进行改制外,还可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2、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4、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5、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6、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7、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8、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9、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13、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14、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15、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1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提供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3、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4、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6、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7、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新三板有关法律问题评析
1、【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与挂牌前是否一致?
【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与挂牌前一致,但企业需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2、【问】:企业没有设立在在高新科技园区内,但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否在新三板挂牌?
【答】: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一条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仅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中国证监会已有意向对新三板进行扩容,但拟扩容后的企业挂牌仍要求必须为高新科技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企业没有设立在在高新科技园区内便无法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变更住所地的方式来进行挂牌。
3、【问】:外资企业可否在新三板中挂牌?
【答】: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外资企业在新三板中挂牌,但外资企业的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面临着外资股东资金结算账户无法开立、外资股份无法转让等问题。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新外资企业,并将原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新设外资企业,使原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后,再进行新三板挂牌活动。
4、【问】:企业在新三板中挂牌后进行定向增资有哪些要求?再次定向增资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企业挂牌定向增资的方式严格限定为非公开定向方式;增资对象应由企业与潜在投资者一对一协商确定;增资对象限定为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的内部人士;增股东不超过二十人,增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不少于本次增资股数的30%;挂牌公司应在投资者确定并经董事会决议后方可披露拟定向增资信息;新增股份自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挂牌公司再次定向增资,除需满足首次定向增资有关的条件和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则上距前次定向增资完成已满一年,如确系急需资金的可以适当放宽,但须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做出详细说明;次定向增资所募集资金已按或正按原定计划正常使用,未发生用途变更;如前次所募集资金明显未按原定计划使用或者变更用途,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在再次定向增资时,需对以上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且再次定向增资文件报送前一年,挂牌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未对挂牌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5、【问】:企业在新三板中挂牌后引入投资者,应如何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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