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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来源:李琨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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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仅持有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普通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但对于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却仍未做规定。实践中,因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形成有效的文件管理机制,导致讼争时证据缺失。在支付货款时,有的企业因采取口头抵账或以现金形式支付,从而无法提供付款凭证,最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 增值随发票付款凭证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纠纷占多数。因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形成有效的文件管理机制,导致讼争时证据缺失。在支付货款时,有的企业因采取口头抵账或以现金形式支付,从而无法提供付款凭证,最后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将于20127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藉此,关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但对于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却仍未做规定。

有人认为:首先,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 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 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 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 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帐联, 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该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票第二联为“购货方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即应认定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即可认定已经“票款两清”。

笔者对上述主张并不认同。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七条仅规定值税发票第二联为“购货方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而“付款的记账凭证”应区别于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或分录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故所谓付款的记账凭证仅为财务人员出款的依据,其当然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凭证。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可见,增值税发票可以提前开具,且亦存在买方未付款但卖方已经交付增值税发票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更不宜认定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已 “票款两清”。

在实践操作中,多数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时亦认为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他们认为,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通常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1]。故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

综上,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首先考虑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该问题是否有作约定、双方之间是否有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之交易习惯存在。如有,则根据相关约定及习惯处理;如没有,则不能作为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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