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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来源:张文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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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11226日)

各位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今年12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实施了。下面,我就懈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今年428日公布施行。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就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总结《婚姻法》实施后的审判经验,短期内难以出台。而实践中许多问题又亟须解决。因此,我们拟对《婚姻法》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几个月来,我们除了在法院系统调研外,还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很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后,才出台了这一《解释》。

这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我们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制定《解释》的重要意义

此次《解释》的出台,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民事审判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具体和完善的法律武器,尤其是有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从《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积极出谋划策的情况就可以知道,社会公众对此极为重视。《解释》的出台,可以使人们在学习《婚姻法》过程中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贯彻立法的指导思想,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的利益。《解释》的许多条款对此都有所体现,如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从其个人财产中对其进行帮助,《解释》在帮助的形式、内容、程度上都体现了立法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思想。以往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次《解释》规定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确实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将.《婚姻法》保护合法配偶权益的原则落到实处。虽然我们刚才讲《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备受世人瞩目,但不能否认的是,在现有国情下,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并不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的。在广大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人们对《婚姻法》的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对其有哪些保护,更谈不到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程度。有鉴于此,我们规定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既可以依法公正审理,又能让当事人尤其是弱者和无过错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其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客观性,从而于正确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官能做到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是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提保障。《婚姻法》增设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及规定,如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关于探望权的行使等,在《婚姻法)的内容得到丰富和完善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办案法官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由于立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何操作,可能会因法官的理解不同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导致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使法官能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解释》对于《婚姻法》条文中可能引起不同认识之处,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应用起来更加方便和统一,进一步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另外,《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最有力的保障,是社会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创建良好的法制社会,就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高达90o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又占有绝对多数,因此,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肖扬院长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我们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解释》针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出的规定,将指导我们更好地审理此类纠纷,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解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准确及时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对适用法律做出判断,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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