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持有债务人的房产证,不等于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457

作者:唐应欣
王女士咨询:
李某借了我两万元钱并出具借条,同时李某将他的房产证押给我以作担保。现在李某的生意亏损严重我怕他无力偿还债务。我可以将李某的房子卖了来优先受偿吗?
唐律师解答:
首先,李某将房产证押给你做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城市房地产做抵押担保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同时还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王女士一没有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二没有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物登记,因此,王女士仅仅交付房产证是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
其次,王女士持有李某的房产证不等于拥有该房产,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因此王女士无权变卖该房产。 最后,根据王女士目前所面临的状况,我们建议你最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来确保判决胜诉后的顺利执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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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欣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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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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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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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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