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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时效规定
来源:高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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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于1994年3月5日签订丙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995年3月5日以厂房出资,并将该厂房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公司的名下;与此同时,乙公司出资现金,数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如期足额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甲公司虽然及时地将厂房交给了丙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该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立即将该厂房的所有权移转给合资公司,甲公司以该项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予以抗辩,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乙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应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解答: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乙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其对甲公司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时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这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及第136条的规定,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的请求,不符合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应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则应区分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
1.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如果是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则诉讼时效应从公司成立之日算起。因为公司在设立登记前,出资人的出资应经验资机构验资,然后才能据验资证明等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公司有义务在设立登记时了解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也即公司对股东的出资瑕疵从公司成立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股东彼此之间负有相互监督出资和担保出资的义务,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应有所了解。所以,公司成立之日就应当视为对其他股东的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因此,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诉讼时效应从公司成立之日算起。同时,为了稳定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而且,《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也适用于此问题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16条规定:其他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公司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所以,对公司及公司的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应当做统一的规定,因为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应当知道股东的瑕疵出资情形,而其他股东也从公司成立之日起才能确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完整权,所以,公司及公司的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应当都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此外,其他股东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以及公司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赔偿损失的,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即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未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履行上述义务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援引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者拒绝赔偿损失。当然,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罹于诉讼时效,仅仅使该股东对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出资要求产生了抗辩权,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没有消失,只要公司继续存在,该股东愿意抛弃时效利益,继续出资,就应当允许。但是,在他出资之前,他不得按照章程中所载明的出资数额或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如果他根本未出资,则不得行使股东权利,直到他补足出资后方可行使。
2.公司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有权利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公司债权人不像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一样有条件了解公司成立时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所以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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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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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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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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