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根律师亲办案例
在交行的法律讲课
来源:陈长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2
浏览量:747
           强化授信业务法律审查

           协力共建金融安全屏障

            (2008年4月16日)

(在景德镇交行担任法律顾问的时间很长,有很多工作难以忘怀,在交行的普法工作也是自己份内之事,现特将其中一次的普法讲课内容摘要发表如下,以资纪念。)

尊敬的交行在座的各位朋友,晚上好:

今天我非常有幸地再一次与交行各位参与授信业务的同志或者今晚有兴趣参加的朋友共同对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问题进行探讨,本律师在景德镇交行从事法律服务已近十个年头,作为交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交行做好普法教育也是法律顾问的工作。刚才为什么说是“再一次”,因为,本律师应交行的领导要求,在举办这样的普法活动中,自己作一个中心发言,这已经是第六次了。以前就宪法、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课题和交行相关同志和朋友就曾在三楼大会议室、阶梯教室、十二楼会议室等地方进行过交流。

今天的课题是为了解决当前交行由于授信业务的“三查”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中的贷中审查所产生的一些问题而提出来的。对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有说好的,认为确实有必要,但也有的人说,法律审查是设置障碍,捆住了人的手脚。对后面的观点,本律师很难苟同,如果说法律审查是设置障碍那何苦要进行法律审查,“三查”是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置这个岗位也是组织的决定,不是法律审查人员哪个自己强要审查的,不在这个岗位的人并不知道这个工作的艰辛,如果要认真履行这个职业,真是可用“辛辛苦苦、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来形容。我认为对“设置障碍”要有新的解说,即设置法律审查,排除法律障碍。有些客户经理和审查人员是新参加这项工作的,他们对贷中审查的一些法律知识是有应该掌握的必要,就是对一些多年从事授信工作的老客户经理对贷中审查的法律知识,温故而知新也是有益无害,大家共同努力为提高交行授信业务的质量,切实保障交行金融安全。本着就事说法,本律师今天发言的题目就是《强化授信业务法律审查 协力共建金融安全屏障》。

今天本律师要谈的有三个小题目,其一是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意义;其二是景德镇交行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近十年历史回顾、教训和经验;其三是当前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应该注意和重视的若干问题。

先谈第一个问题,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意义。

本律师认为,第一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需要。大家都知道,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是关系到授信业务是否成功或者失败的检验标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所有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岗就是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而设置的一个重要岗位,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也应该遵循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通过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及时发现和注意在授信业务中存在的一些可能危及金融安全的隐患,例如擅自修改格式合同文本条款、借款或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法、重要法律文书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担保手续不完善、抵押物或质押物评估明显不足值或者有关财产权利归属不明、办理借新还旧等贷款重组中担保责任约定不严谨等等问题,尽最大可能防范信贷资产出现质量问题。所以在授信业务中的三查中的贷中审查尤其是法律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贷中的法律审查,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第二是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需要。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开展,无论是发放贷款(包括对公和对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票据贴现以及开立银行各类保函等都是一种收益和风险并存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我们银行的工作人员应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具体的授信业务进行具体的分析,正确地评估各类授信风险,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信贷风险的防范能力,预警能力,纠偏能力,使风险关口有效前移,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有效地防范和降低授信风险,在决策前设置对每一笔授信业务进行法律审查的程序,无疑是明智之举,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第三是“三个负责”的需要。何谓三个负责,本律师认为,结合上面二点的需要,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三个负责的需要。第一个负责是搞好授信的法律审查是对银行大局的负责,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和防范授信风险都是为了银行的利益,银行的利益也就是国家的利益和全体员工的利益;第二个负责是对授信客户经理负责,如果通过法律审查发现了问题和漏洞,客户经理及时给予了补充和完善,这就是对客户经理的负责。因为授信工作和建筑工程工作一样,不说是终身负责至少也是要长期负责,如果现在没有发现问题,在以后发现了问题,档案上是谁签名,最后还得找到你,这个已经成了惯例(如这几年个人责任追究所涉及的众多受处分者就是前车之鉴,这些就无须举例,因为责任追究后的处分都要上内网的,大家应该很清楚);第三个负责就是对法律审查人员的自己负责,既然设置了这么一个岗位,法律审查人员就得从严把关,就得执着,如果你马马虎虎,最后是害人害已。

讲了上面三点的需要,本律师认为,这就是从宏观到微观的需要,就是从理论到实践的需要,而实践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授信业务的合法有效的需要。开展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也主要是指各类授信业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在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岗位上的人员应是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授信业务资料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授信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这些文件和资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和障碍以致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安全。所以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的意义一句话,就是为各类授信业务的开展使之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安全运营保驾护航,最大程度地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景德镇交行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近十年历史回顾、教训和经验。

一、景德镇交行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近十年历史回顾

景德镇交通银行的重建和恢复是在1990年,本律师是在1999年到交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前面的情况我不了解不熟悉也就没有发言权,那么从1999年至现在的近十年,对景德镇交行的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我还是有一定话语权的。我想分三个阶段对景德镇交行的授信法律审查进行回顾。

第一阶段(2001年3月以前)由于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缺失导致诉讼的大量增加。本律师自到交行就一直在风险部,而且和袁海林同志同事至今,当时的风险部就是老袁同志和本律师俩个人,风险部刚开始工作的时候(主要是在1999年第三季度),我们对几个办事处的一逾二呆的不良贷款的授信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查阅,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还就协助相关办事处对一些不良贷款的清收中,都分别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后面还会专门讲述),于是我们就发现的问题以风险部的名义专题向行领导作了汇报,并在1999年第四季度结合交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草拟了《交通银行景德镇支行贷款审查暂行规定(讨论稿)》,该规定共六章32条,当时条件很艰苦,稿件都是袁主任用手写的,但这个稿件提交给领导后,尤如臣工的奏章上报后,被留中了,没有音信了。我们后来在2000年又赶上一个诉讼高峰年,为各办事处的不良贷款案件的诉讼忙得不亦乐乎,对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也就顾不上了。据本律师大致回忆,我在1999年至2005年这六年中所代理的36起案件中,光在2000年所代理的借款合同纠纷就高达10几起,有时一天就要开二次庭。虽然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以胜诉告终,然而有些个案的执行却一直到现在仍没有执结。

第二阶段(2001年3月至2007年10月)确立授信法律审查制度,规范了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可能是由于在2000年全年的诉讼案件很多,这从另外一个层面上反映了交行的信贷质量上存在问题,加上从2001年开始交总行也下发了一些相关授信业务进行法律审查的文件,如交银办[2001]194号《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函[2001]131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授信业务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等文件,在这种形势的要求下,行领导对在本行进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决心也开始见诸于行动。2001年3月行领导找本律师谈,要求我作为行里的法律顾问对交行的授信业务进行法律审查。在2001年3月22日并没有很具体地明确设置法律审查岗的情况下,景德镇交行的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就这样开始了。这一天我就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万元的贷款发放出具了(2001)第1号法律审查意见书。本律师从2001年3月开始至 2005年12月21日止共开展了如下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1、新增贷款的发放(都是法人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3、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4、开立保函;5、重组贷款的操作等。从这些年来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工作来看,其工作量是逐年加大,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多,据大致统计共出具法律意见书 208份,涉及金额为7亿多元。在此期间大概是在2003年下半年行里专门设置了放款中心,从那时起,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就主要是由胡凡生同志操作,本律师只是在小胡出差、探亲时代替一下。小胡基本上是由我一手带出来的,他2001年入行,我已经开始了法律审查,他和我一起在风险部,耳濡目染,当然他自己确实也非常出色,短短几年分别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司法资格,也是短短几年就调至放款中心,独挑大梁。在这一阶段,我总的感觉,交行从2001年3月以来直至2003年建立放款中心,实行集中的放款制度,对授信业务设置了法律审查把关程序,而且绝大多数的贷款均实施了有效的担保措施。也就是说,随着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交行的授信业务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开展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的体会来讲,我很同意原交总行法律事务部的朱克鹏同志在一篇文章中就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取得的收效所说的四个方面:1、授信分级授权制度得到切实的落实,基本上杜绝了违规、超权限、化整为零放款的现象;2、授信重要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得到了保障,授信法律风险降到了最小程度;3、规范了重要授信文件的管理,堵塞了授信文件管理上的漏洞,保证了授信重要法律文件的安全;3、理顺了放款操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人力资源。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以后)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工作仍需巩固提高。现在景德镇交行的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工作已经走上了正轨,但由于小胡同志的调离,现在放款中心的法律审查人员已经没有了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司法资格的专门人员,而且无论是在公司业务还是个金业务方面的客户经理也有一部份人员是新从事这些工作的,他们对授信业务的审查还是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客户经理与法律审查人员之间会存在某些认识上的偏差或者误解的原因,这也是本律师这次讲课为什么要专门就授信业务的法律审查专门谈一谈的问题。所以我也殷切地希望,第一法律审查人员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在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自我继续教育的同时还要刻苦钻研金融专业知识,对每一笔授信业务都要认认真真,不能有丝毫马虎大意,必须忠实于法律,敢干顶住压力,善于排除干扰,大胆直言,为银行的决策人员提供详尽的法律审查意见;第二客户经理不能将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完全依赖于法律审查人员,因为客户经理在为法律审查人员提供授信资料之前必须把好其真实性的第一关(同志们,真实性这一关非常重要,前二年发生在农行和我行的九华娱乐城贷款案件就是一个很深刻的例子),所以客户经理加强授信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是至关重要的。客户经理要尽可能为法律审查人员搜集整理齐全授信文件和资料,尤为重要的是必须确保授信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只有这样,客户经理与法律审查人员才能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为了银行的利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齐心协力。

二、、没有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教训和有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经验。

经验教训、经验教训,为什么要先说教训呢而不是先说经验呢。本律师觉得,中国有句老话“吃一次亏长一次智”,吃亏应该是教训,长智才是经验,总不能说长一次智吃一次亏。所以在这里主要还是说教训,经验简单谈一谈。我们行以前没有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教训有哪些呢?我大致罗列了如下一些:①使用格式合同的错误(多发生在1995年左右),在2000年诉讼高峰年中,我行提交给法院的很多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合同竟然不是标准的格式文本,而是《有价证券抵押契约书》(展示一下契约书),该契约书与房屋抵押风马牛不相及,其中约定条款过于简单,很多条款没有约定,特别是对借款人(抵押人)在贷款逾期后如何对抵押房屋的处理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们很多个人贷款由于是使用契约书办的放款,致使我们无法根据合同条款将抵押房屋在庭外用非诉讼方式处理,只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加大了追索成本,而且法院面对如此合同文本用于抵押贷款感到匪夷所思,试想,当时如果有法律审查,是决不会出现使用如此文本的荒唐现象,因为即使总行没有规范文本,就是自己拟一份也不是为难之事,何况这些情况是发生在我国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时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也陆续出台和实施,发生如此问题实在是不应该的。②在贷款之日就预扣利息的后果,在2000年诉讼中,我们发现有一些案例,就是在借款人在放款时我行就将利息预扣了,而在诉讼中还是将契约书中写明的本金提起诉讼。结果对方当事人对此金额提出抗辩,法院当然支持了对方的意见。因为《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法院在合同法颁布前就有司法解释提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求高利。”试想,如果当时有法律审查还会发生如此明显的法盲错误吗。 ③宁波三江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下称宁波三江公司)的1005万元贷款案,本律师想详细说说,这个公司的贷款案件简直可以写一本书,为了追索这笔贷款,行里一共参加了五埸诉讼,一埸官司是借款纠纷中的原告,四埸官司中的第三人,简单介绍一下诉讼情况。本律师为了取证,和行领导、法官去宁波三江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以及其他地方如宁波、上海、银川,查阅了工商档案,掌握了该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证据。由于我们审查不严,致使千万元贷款仅收回160万元。下面案例仅说现象不加评议④ 由于出具虚假存款证明招致朱某某案件马拉松官司打了七年方才结案,银行和个人均招损失。⑤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案由于没有增值税发票而被拖入南昌中院,省高院两场诉讼,劳命伤财,贴现利息还被南昌公安收走一半。就举这些了,如果说这些教训还不够的话,那就真无话可说了。

至于景德镇交行在新世纪开展授信法律审查的经验,这个要靠大家来评说,本律师总结了一下,我认为应该至少有如下几个特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①痛定思痛,法律审查起步比较早,景德镇交行在其总行于2001年第四季度下文要求各分支行对每一笔授信业务必须设置法律审查把关程序之前,从2001年第一季度就已经对授信的法律审查进行了试行,这项工作应该在全交通银行属于先行之列。②自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以后至目前为止,尚未发生由于形式要件的审查失误而产生的风险,七年来也没有发生一起经过法律审查的授信业务的诉讼,这也就说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安全。③提高了客户经理的法律意识,正因为设置了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程序,也就增大了从事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的压力,也促进了客户经理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这从2001年以来我每年解答客户经理的法律咨询相当多就足以反映。

下面讲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当前开展授信业务法律审查的应该注意和重视的问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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