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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几大误区
来源:谢秋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3
浏览量:891
关于离婚的几大误区(转载)


经常会接到相同的咨询,离婚咨询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我们都会耐心的回答,使很多当事人不到律师事务所,就得到了应有的解答。
总结和归纳了一下,有几个与离婚有关的问题,我们有同感:在咨询者的错误认识中比较普遍,也是离婚中当事人常见的误区,比较有代表性,觉得有必要写出来,给咨询的朋友一个全面的答复,给准备离婚的人,来消除一下错误的离婚有关概念。
第一大误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二年为标准的。
康律师认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
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
第二、视为离婚是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
第三、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第二大误区:找到一方有婚外情和婚外恋的证据,法院会在处理财产上少分。
婚姻法多次修改,康律师也看到过这样的法条,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因为制造出很多的社会矛盾,所以,很快就被修改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才是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至于非法同居的证据是有严格限制的。婚外情、婚外恋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讲,连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视为“同居”。
第二、离婚的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有非法同居行为是会对配偶的精神产生伤害,所以会有赔偿,这个赔偿是精神赔偿,和夫妻财产没有关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我国是很低的,一般没有严重的后果,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五千元。所谓严重后果,就是因为一方非法同居造成对方想不开跳楼、精神失常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支持到最高限五万。
康律师认为,现在准备离婚的一方不计后果的寻找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包括找调查公司,花费不菲,不管他们能不能取得真正的证据,即使真正取得非法同居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上没有一点关系。花掉一万左右调查费用,得到的,也只是知道了老公究竟是不是真的有了外遇。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调查,特别是花费用去调查,这样得不偿失。

第三大误区:法院判决后,还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后,会收回结婚证,是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最高和终局的权利义务裁决,一旦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需要再婚,凭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大误区:办理离婚只能回户籍地办理。
离婚分为二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或者被告方在上海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只要有相关居住的证据,上海的法院是可以管辖,并对离婚进行判决。只有协议离婚,也就是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一方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
本律师办理过很多外地人、外国人在上海的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是不一定全部回老家办理的,如果财产标的和争议不大,可以在上海法院就近离婚的。财产比较多,可能诉讼离婚比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成本要大,但是,双方对于财产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上海法院只解决离婚和小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双方另行庭下约定分割,自行约定的财产处置协议,为了避免有后遗症。最好还是要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定,双方拟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五大误区:户口问题法院可以一并解决
户籍问题,是中国特色。户籍落在何处,就可以住在何处,是宪法规定的居住权的体现,法院不可能违背最高效力的宪法。
除了调解,一般户籍问题法院是不解决的。也就是说,离婚了,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是房产里面有非产权人的户籍的话,该户籍人没有另外的产权房,是可以居住在这套房子直到老死。

第六大误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八年后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婚姻法的相关解释也在不断的修改,修改前的解释的确有“夫妻一方婚前的重要生活资料,婚后满八年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随着《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康律师认为,这个“八年共有”的法律解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虽然没有明确的废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等有关于离婚法律的解释条款的出现,这个条款已经名存实亡。
废掉这个法律规定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为了曾想借婚姻得到“长期饭票”的同志们,恐怕离婚时还得自己“买单”。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最好通过律师来指导比较完全。


第七大误区:“青春损失费”或者“一方有外遇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是爱情护身符。
目前中国的法院,对于所谓的“净身出户保证书”和“青春损失费”支持的概率几乎为零。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附人身属性的合同,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不生效的。而婚姻关系是典型的人身合同。以离婚作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有了问题。
女人有青春,男人就没有吗?谁的青春不是青春?法律怎么来区分?
有了外遇,是思想和道德范畴的事情,还不能上升为法律关系,没有上升为法律关系,是不受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的。“非法同居”上升为了法律关系,但是,索赔的金额一般也就在5000元到50000元的范畴。法律就只给“非法同居”开具了这样一张上限罚单。婚外情、婚外恋的问题,有时候,法律女神,的确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康律师认为,爱情和婚姻在于经营和保养,没有保鲜袋和保险带来防范,法律也没有规定,似乎还做了相反的规定,所以,法律告诉我们,作为丈夫和妻子,不能用财产来约束任何一方。给我们的选择,只能通过其他手段来操作,比如在房产上写上名字、拥有家庭财产占有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爱情。

第八大误区:谁先提出离婚,谁先吃亏
离婚诉讼和所有的诉讼一样,虽然不排除“恶人先告状”的现象,但是,一般提出离婚诉讼的都是无助的一方。双方在协商不成,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由一方提出离婚。也有的是因为程序问题,可以协议离婚,但是必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可以解决离婚后的一些问题,而提出了离婚,比如房屋贷款问题,涉外离婚问题。
善良的中国传统,是希望远离诉讼的,认为打官司只有坏人才会去,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去过法院。有的人认为,只有急着离婚的人,才会去法院提出离婚。
一些通过离婚诉讼而办理过离婚的过来人,是绝对不会有这样的错误观点的。因为诉讼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坏人才有的权利。好人也有这种权利。
老公希望一夫多妻而不去离婚,一方在转移财产双方的财产在损失、有家庭暴力被打得鼻青脸肿的、一方提出过分的财产要求而不愿意离婚,等等,都会逼使另外一方去法院诉讼离婚,并不都是好人是被告。

第九大误区离婚协议书签订即生效,不得反悔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达成了一定意思表示,是不是不能反悔呢?特别是对那些净身出户的爷们的协议书,他自己愿意的,把财产都给我,他外面有了女人,道德差劲,心甘情愿,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怎么反悔?
康律师认为,不是!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身份合同,要随着身份的解除才会生效,也就是说,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有过专门的解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反悔,没有履行的,可以反悔。而诉讼之后反悔的,也不生效。

第十大误区:子女抚养费就是按照工资的20%到30%一刀切。
本法律条文规定为1993年11月0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原文是这样的: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明确说明,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负担能力为前提,不是一刀切。如果男方的工资是50万一年,并不代表一年要支付10万到十五万,上海法院目前判决离婚的子女抚养费最低在500元,没有工资收入也是500元,大人可以不吃,小孩子要吃饭。没有工作不是理由,可以找工作啊。
法院一般判决子女抚养费,在没有特殊情况会在2000元以下,子女抚养费是父母都要出的,不带孩子出2000元,带孩子的也要2000元,就是4000元,基本上孩子生活是可以满足了。2000元以上的是特殊情况,一般指小孩子在双方离婚前就患有疾病、智障等,需要额外开支的。
所以说,离婚子女的抚养费不是按照比例,是参照比例。而对于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需要的情况下,作为父母双方都应当积极承担照顾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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