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代理词二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量:3742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1、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经过短暂的恋爱后因原告意外怀孕不得已而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结婚时男方一直没工作没收入,婚后经济生活困难,而被告却经常沉迷于老虎机和六合彩等赌博活动,一次赌博就输掉几百、上千块钱,对于本来收入就不高的双方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20075月男方还因参与赌博活动被***派出所拘留罚款,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多次动手打原告,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更没有和好的可能。

2、从婚后感情来看,两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被告母亲不在,而父亲不愿帮助抚养小孩,小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被告从未负担过抚养费用,未尽到一个父亲及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经常争吵,导致原告不愿意与被告生活。

3、从离婚原因来看,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依照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

4、从双方和好的可能性来看。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赌博,但被告受赌博诱惑,无法控制自己,原告及家人劝诫没有任何效果。20101031双方协商一致到闽侯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因被告缺少相关材料回家拿户口本时受到家人阻拦未办成。从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双方未在一直生活、感情冷淡。

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如果勉强维持只会让双方更痛苦,对于原告的精神及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本案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比如长期赌博,未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孩子自出生到现在的生活学习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被告长期在福州工作,从未去***探望孩子,而原告长期在家中照顾家庭与孩子,与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孩子已习惯于与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

另外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中明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该约定原被告双方意思真实自由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生子应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支付婚生子抚养债务4万元;

小孩***200611月至20105月共计三年半的时间除奶粉以外其他的开支都是由原告父母垫付,原告父母对于小孩***并无抚养义务,只是考虑原被告生活困难难以抚养小孩,预先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父母居住在******区,参照201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年计算,三年半累计抚养费支出为51625元,要求支付婚生子抚养费4万元符合实际情况。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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