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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来源:马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0
浏览量:1280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两者都是技术方案的范畴,追求的是功能效果。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针对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视角感受,属于美学范畴而非技术或者功能的范畴。外观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方案,也不涉及方法类的发明创造。

区别有:

1、实用新型仅针对具有一定形状、结构的产品。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产品的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B、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使机械构造,也可以使线路构造。C、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发明既可以针对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还可以针对没有具体形状的产品,例如新型水泥、玻璃,还可以针对方法,例如制造某种铝合金的方法。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审批程序比发明简单,只需形式审查,审查周期一般为9个月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发明审查周期较长,需实质审查,一般的超过2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保护期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周期短,对工具、设备容器等的细小改进,即“短、平、快”的产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及时得到保护。但对有高创造的方法、产品发明,通常采用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实现保护。另外,由于发明保护期长,对经济周期长的技术方案,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为了使专利提前得到保护,在申请专利时要用好《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先申请实用新型提前得到保护后,再放弃,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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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树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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