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持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借款,单位若不知情要负责任吗?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1527

作者:唐应欣
吴先生咨询:
王某是某公司的会计,经常与我有业务联系。王某拿来一张有该公司公章的借条向我借两万元,称公司有急用,我就把钱借给了他。后来王某因为涉嫌犯罪被抓,我去该公司要钱,公司却说他们没有委托王某借钱而且王某被开除了不关他们的事。请问:我该怎么办啊?
唐律师解答:
虽然该公司并未委托会计王某向吴先生借款,但王某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持有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常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该公司实行这个借款行为的,所以王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对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进行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与有权代理相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所以,王某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公司与吴先生的借款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公司应当还款。如果该公司拒绝还款,吴先生可以持借条到法院起诉。公司在还款之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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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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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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