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律师亲办案例
续谈莫言作品版权问题
来源:赵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量:328
赵虎 律师
 
    北京商报就莫言作品的版权问题对我进行了进一步的采访,并在今天发表了《莫言图书版权一片混战》一文。看完该文之后,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接着谈,需要说清楚。
    首先,该文中主要涉及到了专有出版权的问题。版权与专有出版权并非一回事,前段时候有一个协会在新浪微博上说:版权就是出版权,结果闹出了笑话。版权一般指的是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的各个子权利,比如复制、发行、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专有出版权虽然也由《著作权法》规定,但是却属于邻接权的部分,邻接权也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狭义上说不属于著作权。版权的权利人是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人是出版社,指的是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就莫言得作品来说,著作权人(或者版权人)肯定是莫言,但是专有出版权却是根据莫言得授权由出版社享有。《莫言图书版权一片混战》一文提到了三家单位声称有莫言作品的版权,应该说这三家单位还是有区别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和作家出版社有的应该是莫言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或者出版权。精典博维作为公司,除了可以接受莫言得委托出版作品,还可以购买莫言作品的著作权,即除了可以获得专有出版权(委托出版)还可以获得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现实中,精典博维这样的版权商往往是要取得版权人的版权的,不止于专有出版权。所以,这三家单位还是要区别对待。
    第二,专有出版权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1990年我国通过《著作权法》的时候,明确规定了专有出版权归出版社所有,期限为十年。即不管作者(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出版社都可以获得专有出版权。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出版社的利益,但是未免忽略了作者(著作权人)的感受。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对这条进行了修改,出版社需要跟作者(著作权人)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期限也由合同约定。这个修改意味着出版社是否可以获得专有出版权以及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等等需要跟作者(著作权人)协商,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专有出版权。这种修改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所以,出版社是否天然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应该以2001年为一个分界点进行仔细审查。实际生活中,即使2001年后出版社在自己出具的合同中也往往约定专有出版权,由于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实力、供求关系、法律知识方面的差距,作者往往也不会注意这个细节,或者即使注意到了也无法改变,因为那是格式合同,出版社一般不愿修改。
    最后说一下违反专有出版权之后的法律后果。如果作者以后跟一家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则不能再跟第二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后果。违约的法律后果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而第二家出版社在已经知道作者已经跟其他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的情况下,还跟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或者出版合同,那么要跟作者一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二家出版社不知道作者已经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而跟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作者需要承担对两家出版社的违约责任。之前已经有贾平凹、王跃文等著名作家因为专有出版权而产生过纠纷,希望莫言先生以此为戒,理顺自己的版权与专有出版权。
 
附:
                                  莫言图书版权一片混战
    莫言的图书出版版权到底都给了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许连莫言本人都难以说清。莫言摘得诺贝尔文学奖已由一个新闻事件演变成一种“莫言效应”。而出版商对于莫言图书版权的争夺也愈发激烈。记者调查发现,精典博维、上海文艺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和中文在线,都公开宣称自己拥有莫言作品的相关版权,孰是孰非一时没有定论。
  三家出版商争相出版实体书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莫言的实体书版权主要由作家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精典博维这三家拥有。莫言获奖后,三家出版方均连夜加急赶印其相关著作。其中,作家出版社还在忙着策划、推荐莫言最新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与电商合作,在线上开设莫言图书作品专栏。
  为了进一步争夺市场份额,三家出版商还不忘利用各种途径进行自我推销。作家出版社和上海文艺出版社因莫言与他们分别在1986年和2000年就有过合作,在声明拥有其16部著作版权的前提下,强调和莫言有超过数十年的友谊,主打“亲情牌”。精典博维则因自己是惟一拥有莫言所有著作(已面市和未面市)版权和电子、影视推介权的出版商,强势打出“独家牌”。
  版权回应 三方各执一词
  三家出版方,每家都声称自己拥有莫言的著作版权,其中一方还一再强调自己的“独家”身份。那么,莫言著作的版权到底属于谁?是不是有重复授权的现象?如果一方坚称自己是独家买断,那是否就意味着其他两家是在侵权?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这三家出版方。精典博维CEO陈黎明表示,精典博维在今年5月就与莫言独家签订了其所有著作的出版及推荐意向,有效期不低于三年。对于在今年5月以后出版与莫言有关著作的出版方,都属于侵权(其中不包括之前与莫言有过合作,且还在版权延续期内的出版方)。
  上海文艺出版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其拥有莫言小说的所有版权。对于记者提及的版权期限问题,上海文艺出版社则回复“不知道”,并直接将记者的电话挂断。截至记者发稿时,作家出版社还未做出正面回应。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赵虎表示,莫言版权之争的焦点在于三家出版商所持版权是否存在重复授权的现象。据记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三家出版方均宣称自己拥有莫言16部小说的版权。作家出版社和上海文艺出版社正加急出版,对于莫言著作在版权是否有所交集,双方均未做出正面回应。
  电子书出版市场混乱不堪
  针对目前网络上莫言盗版电子书“满天横飞”的乱象,精典博维又在第一时间发出了自己的“独家之声”,精典博维营销总监陈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目前精典博维还没有将电子版权授权给网站,现在大部分网站都是侵权的,少部分可能之前跟莫言有过代理协议还没到期。
  在莫言著作的数字版权方面,中文在线就位列陈望所指的“少部分”的行列里。早在莫言获奖之前,就已与其签订合作意向的中文在线,在其17K小说网站上,特别设立了莫言专区,供用户下载及在线阅读。中文在线常务副总裁谢广才表示,莫言是中文在线的签约作家,在2000年中文在线成立之初就与他们合作,包括《白狗秋千架》、《丰乳肥臀》、《红高粱家族》、《檀香刑》在内的19部作品均已陆续数字出版。 
  中文在线在推广莫言图书的同时,从2004年至今,一直帮助莫言进行系列反盗版的维权工作。谢广才说:“其间,我们共发起数十起维权案件,全方位保护了莫言20部作品的合法版权。”以2007年诉中国铁通非法传播莫言著作《红树林》、《拇指拷》、《透明的红萝卜》、《檀香刑》一案为例,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判定铁通公司侵权成立,并进行了赔偿。
  律师解读版权问题
  围绕莫言版权的问题所引起的诸多讨论与争议,在赵虎看来是有历史根据的。莫言的主要作品横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而这个时期正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时期,《著作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修改、完善的过程。在此背景下,作家以及出版社对于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并不健全。
  如今,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已经较为完善。版权方面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于合同的签订问题上。赵虎说:“一般来说,作家与出版方所签订的版权合同都是专有出版合同,出版方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专有出版权。每本书都有独立的专有出版权,且均具备有效期。”也就是说,作者A如果与出版社B签订了五年的专有出版合同,在此期间,C出版社如果在未经A和B允许的情况下出版该书,则构成侵权。如果A在与B的合约期内又把这本书卖给了出版方C,则A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目前三家出版方的版权之争,一个关键细节就在于在三方与莫言签署的合同中,有没有重复授权的情况出现。赵虎表示,如果莫言每本著作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在三方的合同中都能得到合理调配,则不构成侵权。
  赵虎建议,作家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对版权方面的法律及现有著作的版权归属有明确的认识。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商报记者 陈杰 实习记者 卢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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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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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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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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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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