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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决书
来源:郑吉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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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茜,女,20岁(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马桑溪40号附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茜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茜于2006年8月25日2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中粮广场地下一层百佳超市内,盗窃零售价为216元的700毫升装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共8瓶,总计1728元。超市保安员在尹茜携带赃物离开超市后将其查获并报警。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尹茜传唤到所。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百佳首创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人孙萌、钱俐忠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尹茜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尹茜自愿认罪,所窃物品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尹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07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录像带一盒,退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又明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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