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律师亲办案例
种子质量鉴定与维权案例
来源:张光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量:2241
民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胶南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法官表示,民买到假种子、假化肥,导致作物减产甚至绝产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通过去年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陈法官总结道:“现在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是由于举证难等问题,维权相对来说还是处于劣势。”另外,胶南的鉴定机构缺失,就算要鉴定,费用也过高,对于民消费者来说难以承受。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也是现状之一。

  案例一 用实验取证,维护民合法权益

  2010年,胶南市王台镇村民李某购买了赣榆鑫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蚯蚓术蛋白”复合微生物肥料,用于大棚西红柿栽培。没想到使用后不久,就出现了“烧苗”的现象,导致西红柿苗不扎根或死亡,李某因此绝产4亩西红柿,损失严重。经过双方协调,李某和该公司负责人王某达成协议,用实验的方式确定责任。在胶南王台蔬菜研究所的大棚,王某亲自选取西红柿苗施肥,若出现“烧苗”现象,由王某承担责任。反之,王某不承担责任。

  实验结果是经过施肥后烧苗情况属实,李某和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可是在约定期限内,王某拒绝支付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将王某告上法庭。

  去年,胶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审理,认定被告王某应当根据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判决王某赔偿李某8000元。

  案例二 没有鉴定机构,责任难定

  去年春天,胶南市宝山镇村民仇某从胶南市宝王果品专业合作社购买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登海605”玉米种。按照正常方式进行播种,玉米却绝产。仇某认为是因为玉米种存在质量问题才会导致绝产。于是仇某将宝王果品专业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3872元。

  宝王果品专业合作社提供了种子的检测报告,认为仇某的玉米是减产而不是绝产,而且减产的原因是因为病虫害和天气原因,并提供了胶南市植被站病虫通报和胶南市业局相关文件来证明。对于仇某提出的同一时期采取同一措施管理的玉米获得丰收,该合作社认为玉米种子不同,抗病能力也不同。

  为证明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仇某提供了一份《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2011年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登海605”玉米种子是不合格产品。

  双方各执一词,仇某申请对种子进行鉴定,但是胶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并没有找到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方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最终,法院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卖给仇某的玉米种是合格产品,而仇某提供的通报中指出该玉米种是不合格产品。从客观上讲,仇某的损失有气候、土壤、病虫害及种子质量缺陷等多重因素导致,但是没有相应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只能认定合作社对仇某的损失负60%的责任。

  最终双方认定损失为13000元,宝王果品专业合作社按照60% 的比例赔偿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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