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无驾照,买主试车撞人陪试车,卖主也要担责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7
浏览量:391
□ 齐鲁记者 张焜
   本报1月26日热线消息刘先生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购买二手车,在试驾过程中将路人马先生撞伤。事后,马先生向车主索赔时,车主说开车撞人的是刘先生,拒绝赔偿。26日,律师称,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30日晚,马先生在街上骑电动车时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上,轿车停下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从司机位置下来的男子慌张地问他伤得重不重,而副驾驶位子上的男子忙着打电话。
   马先生被送往医院后检查出右腿腿骨骨折。他第二天才知道,开车的人姓刘,坐车的人是车主。刘先生一直想买肇事的那辆桑塔纳轿车,事发当晚联系了车主要试车。由于刘先生还没有考驾驶执照,并且是刚学车,当车子行至马先生身边时,刘先生操作不当,发生车祸。不久,刘先生赔偿了他3000元电动车钱,随即失去了联系。
   由于联系不到刘先生,已为治伤花去近6000元的马先生只得联系到了车主,要求其还钱,但对方称车子是刘先生开的,赔偿款只能由刘先生付。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认为,刘先生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车主跟着刘先生试车,完全可以看出刘先生是个新手,但仍然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技能和资格的刘先生驾驶,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以上内容由王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建华律师咨询。
王建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71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华
  • 执业律所: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6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7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