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钧智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二看及律师会见常识
来源:莫钧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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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在大朗镇大有园村和东城牛山村设有关押地点,其中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大有园看守所),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村,电话:0769 83187366,乘车路线:在大朗镇大朗广场乘4路车,可直达大有园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看守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村(牛山加油站附近),电话:0769 22805618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二条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第三十条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第三十二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法庭辩论第一百零九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第一百一十条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第一百二十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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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莫钧智
  • 执业律所:
    广东同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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