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强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来源:李菊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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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75以上的老人,除了死刑适用的例外情形,还有这一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这就是全部有关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我建议各位在看得时候,注意不同年龄段的人触犯刑法的处罚原则,很有用,当前犯罪呈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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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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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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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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