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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郑州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来源:何东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2
浏览量:2215
关于调整郑州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文号:郑劳社〔20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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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劳社〔2006〕11号

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用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形成郑州市和市辖县(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分工科学、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下列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矿区,下同)内,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郑州市区内,中央部属、行业管理、外地驻豫、驻郑,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郑州市区各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下列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
2、郑州市区内,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登记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3、郑州市区内,中央部属、行业管理、外地驻豫、驻郑,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登记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各县(市)、上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其中,郑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前,本辖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暂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
四、县(市)、区之间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有异议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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