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日娟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变通方式
来源:巩日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2
浏览量:658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变通方式
1、以短期劳动合同代替试用期。
例如与劳动者签订六个月的劳动合同。
存在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连续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有可能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并不是很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需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满后,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不能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
用人单位要想依该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第二还要证明已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第三,要证明在此之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然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重,法律风险也比较大。
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其条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设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

注意:
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解雇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巩日娟律师,电话15021168096
以上内容由巩日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巩日娟律师咨询。
巩日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5好评数0
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52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巩日娟
  • 执业律所:
    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92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