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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优越性及注意事项
来源:郭玉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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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优越性及注意事项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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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买卖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重要结算工具,此种结算工具之所以深受企业的青睐,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优越性:一是:对于买方而言,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买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支付现金,即完成货款的支付;二是:对于卖方而言,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承兑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结算工具,且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所以对于卖方而言是有非常可靠的资金做保障的。

但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中,承兑人(银行)拒付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我从事银行和律师工作以来处理票据纠纷的一些实务,整理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的注意事项,供买卖双方参考:

一、时间上的注意事项: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从开票之日起到承兑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地域上的注意事项:有些票据的使用是受地域范围限制的。

三、票据背书主体的注意事项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因此,卖方在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时,非常有必要审查一下汇票背书中是否有自然人背书的情形,如果有就不要再接受了。

四、票据背书内容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想强调六点:

1、审查所有前手的背书是否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审查所有前手的被背书一栏是否有涂改的情形。如果有但是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话,您需要让你的直接前手将前面有涂改的单位出具证明信。

3、卖方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后,无须审查其他签章的真实性,但是有义务审查并确保您的“直接”前手签章是真实的。

4、卖方在出库单上一定要明确注明你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以备将来发生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5、审查出票人在汇票上是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那么最后承兑人(银行)是不予承兑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6、审查背书人是否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了,事实上仍可以转让,只是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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