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2
浏览量:956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在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此外抚养费的承担及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也是双方关注的问题。

一、本代理人认为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对孩子的将来成长、身心健康更有利,更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原告及其父母是真心疼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婚生子**出生后不到一周岁时就由原告带回****抚养,为更好的照顾培养小孩,女方辞去外面工作一心在家带小孩,小孩的外公外婆也很疼爱外孙,日常的奶粉、生活费、医疗费等开支也主要由其承担;

而反观被告目前在福州工作,父母离异,母亲长年不在**家中,只能依靠被告及其父亲抚养小孩。众所周知,女性抚养小孩跟男性比较有天然的优势,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小孩明显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

2、婚生子**长期生活在原告及其父母身边,对周边的生活环境已非常适应,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加上被告现如今在福州从事**工作,一人租住在外地,仅凭一人之力更难有时间和精力在工作之余照顾好小孩,而且被告周围的工作环境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也不利。

3、婚生子**今年才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

综合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二、抚养费的金额

1、抚养婚生子**每月实际支出在**元—**元左右,包括**、**在内的各项开支。

2、男方目前月收入在**元左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男方每月应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为宜。

三、夫妻共有房产

原被告庭上都承认夫妻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没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唯一有争议的就是婚姻期间购买的位于******房屋一套。被告主张该套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款系父母提供。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即使如被告所述购房款系其父母提供,按被告庭上无债权债务的陈述并结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套房屋购房款属于被告父母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也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原告提交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可以据此作为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

即使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获得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原告主张**元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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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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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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