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2、认定书作出之后,依《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3、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单说,就是不能以此为由打行政官司。当然,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虽作出认定书,但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后,《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仅为证据,可通过质证、辩论等说服法官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