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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来源:张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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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支付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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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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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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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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