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珺律师亲办案例
某大学法学院讲座——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
来源:赵伟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浏览量:1861
 

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

一、开场语(略)

二、背景链接:

交流前,我们先来提一个法制新闻:

2009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五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新规除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诸多规定(如会见权)等进行细化外,同时,对于律师利用网络、媒体及社会舆论干扰司法活动等行为,也明确了处罚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看起来具有相当的政治性【经过多年执业,我觉得律师职业应当具有三性,即商业性——社会性——政治性(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时不得不考虑政府部门的政治因素】,似乎意味着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允许律师利用网络、媒体来干扰司法?那么,为什么云南高院等司法部门会出台这样一项规定呢,律师与媒体合作难道不是能更好地保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吗?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话题——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虽然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人治”思想仍很重,人民法治意识薄弱,越来越多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受到侵害,有的不知道怎样去维护。

而记者揭露,律师代理诉讼,都能够维护一定权利,从法理上讲,是多了一种程序正义的理念。我认为,律师的天职就是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眼中的公正就是当事人的利益最大保护,对律师而言,在个案中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就是司法公正。

目前我们的律师特别是甘肃的律师大多都是诉讼律师,用王思鲁律师的话说,属于实战派律师,而“实战派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能够以善于与媒体互动方式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只有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才能于小处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那么,律师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有什么好处呢,是否也有利有弊呢?

三、律师与媒体的互动所产生的效果

(一)媒体的功能

媒体是一种社会性公共资源,是在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大背景下的一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公共性资源。

宪法赋予我们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而新闻媒体及舆论监督正好能帮我们更好地实现这些权利。

舆论监督由于具有群众性、公开性而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事实上,新闻媒体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展开的舆论监督,不仅强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产生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不同的利益主体希望借助媒体达到各自目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二)律师与媒体互动所产生的正作用

对律师而言,实现与传媒的互动可以有效地提升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在办案过程中如与媒体有良好的互动,律师的专业意见得以传递、张扬,这也必将开启舆论监督司法的大门,最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标才可能更好的实现。

同时,律师通过媒体(或媒体通过律师)对社会事件进行的评述,可以倡导一种法治的理念与法律人的思维模式;通过对具体事件的参与,推进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

对当事人而言,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有时能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媒体的关注,有时可以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具有为弱势一方造势的功能。

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现实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

举两个曾办理过的案子来具体说明。

1、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案。

1)基本案情;

2)委托后律师的代理参与情况;

A与某大夫见面情况;B与收养人见面情况;

3)调取档案及与院领导谈话情况;

4)医院领导主持进行调解的情况;

5)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卫生局、医保局的反映情况;

6)法院立案情况;

7)与媒体联系情况;

8)媒体的报道情况;

9)收养人的反应;

A给律师打电话;B到当事人家闹事;

10)法院的调解情况;

总结:综观本案整个过程,媒体的连续关注对促成最后的调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律师而言,如何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关键,对媒体而言,如果找到好的新闻点进行报道是关键,本案中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这说明律师与媒体的互动有时可以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具有为弱势一方造势的功能。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县信用社借款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一审判完后被告履行情况;

3)媒体的介入情况;

4)本案的新闻性:银行向企业借款并约定月息2%的高额利息,又将该款项作为储户存款归还。正是媒体的参与,银行担心媒体的报道会产生负面影响,迫使银行将款项全额予以支付。

(三)律师与媒体互动所产生的副作用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对于舆论媒体干预司法是极力排斥的,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就是最大的不公正。

在当今司法状态下,各方利益希望利用媒体影响司法,或者希望以此促进司法公正有其一定的可取性,但要适度。

作为律师,在与相关媒体接触时是需要制定原则的。要知道,在与媒体接触的时候,你所说的任何内容,就像你对法庭所说的,都有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对你造成不利的影响,出于这些考虑,你可以事先与媒体约定一个原则,要求他们尊重你的这一要求,而且你自己也要把握发表的内容,尽量要说的直接、中肯。总之,与媒体的接触,是为你的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进行的造势。

由于媒体舆论的强大杀伤力,我们的律师办理案件,也应当慎用媒体,律师不应一味地做广告,而是要运用证据与法律,通过媒体,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报道客观真相及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以维护当事人利益。

1、某监狱案(受害家属冲击);

总结:本案反映出,正是媒体的参与,给律师代理案件带来极为被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媒体参与,某监狱方面不可能产生高度戒备心理。

2、张某某受贿案;

本案反映出:律师实务中有时也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媒体曝光给案件带来不利后果。

3、一篇律师自我营销的新闻报道后产生的效果;

总结:(1)律师给自己所做的广告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当前的复杂法治环境下,社会中部分人对律师的评价不是太好,认为律师是高智商的骗子,而该报道充分反映出某律师从事该行业在极短的时间内资产达到百万;

2)对其个人也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该报道一时成为司法界评论的一个热点话题,认为该律师这样宣传和包装自己,个性太张扬,对其个人声誉有了不好的评价。

 

 

总之,媒体舆论监督的方式毕竟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是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罢了。我们在与媒体互动的同时,更应该面对现实,力行法治,让舆论监督为法治服务。同时更应该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让法治为舆论的良性发展提供现实的温床。

综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新闻媒体之间应主动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并保持良好的互动,以促进自身业务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同时利用各自的优势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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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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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伟珺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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