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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车辆买卖的处理
来源:丁良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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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出现的法律情形

1、关于买卖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于一方要求返还其从事非法行为的合同标的物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等于支持了违法行为,必将引导人们效仿,使众多的非法获利行为得到本不应有的司法保护,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违法行为以否定批判的裁决,才能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

    出售报废车辆非法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司法机关不但可以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还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非法行为及其非法所得适用民事制裁。法院收缴原告非法出售的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建议对出售报废车辆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2、报废车辆买卖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该类案件就显得复杂了,需要区别对待。需要看车辆什么时间报废,在报废时间发生后经过几手,从报废时发生所经历的手家都应列为赔偿主体;该观点与鲁高法243号文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确定赔偿主体的规定是想通的,不能买卖但买卖了就有利益存在,与侵权责任法过错赔偿原则相一致的,买卖本身就有过错。所以,报废车辆买卖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要有报废后经历了几手确定侵权主体继而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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