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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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2003年,陈霞与王强认识并恋爱,此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起先由于没有积蓄,经济条件一般,日子过得平淡却很幸福,后来王强做生意顺利,日子越过越好,生活富裕了,甜蜜的日子竟然出现了问题。王强开始限制她的自由,不许她跟男性邻居打牌和跳舞。201112月,陈霞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一套房子、车子和孩子的抚养权。房子的产权人写的是陈霞,车子的所有人也是陈霞。

分析:

19942月起,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从2004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受理。

本案中,陈霞的诉讼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仍要受理。但对于财产分割,法院将视双方的证据而定,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认定为谁的,而不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目前的法律不认可同居关系,同居中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和朋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在涉及分割财产时,一般都会采取“谁的东西归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都要对财产的归属提出证据。如不能证明是一方所有,一般应按共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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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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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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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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