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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来源:傅信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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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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