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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来源:沈泽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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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的转让,要注意形成或查验有效的法律文件,一般有转股合同、转股价款的支付凭证、同意转股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转股的董事会决议、不涉及转股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转股前的章程、公司及股东就转股事宜签订的新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股出具的变更登记备案文件、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股东关于购股资金来源的说明、对公司转股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文件等等。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初步转股协议、二、转让方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可行性,分析股权出售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三、聘请律师对收购方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四、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五、转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七、转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八、转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 九、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十、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一、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二、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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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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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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