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蓉律师亲办案例
代 理 词(离婚案)
来源:张建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2
浏览量:2337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的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
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11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期间由于双方相距较远,多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实际见面机会及时间并没多久,双方未能深入了解彼此。
2.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夫妻感情
由于被告从事医生职业,工作时间是三班倒,而且没有正常的节假日,导致长年以来,双方平均每周在家见面时间只有2~3次,除此之外基本各自回父母家居住,缺乏良好的平时沟通,且因生活方式及价值观的重大差异性而时常出现矛盾和纠纷,感情每况愈下,始终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
3.双方实际分居近一年半时间,难以共同生活
2008年4月底,由于在孩子抚养、财务管理、生活志趣等各个方面,双方观点难以统一,发生多次激烈争吵。此后,被告扔下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原告也只好带着孩子在父母家居住,双方从此开始正式分居,至今近1年半时间。并且期间双方除偶尔接送小孩外,基本不见面。始终无法有效沟通,就共同生活达成共识,并且也无任何和好迹象。
如上所述,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款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抚养
由于孩子婚生女现在已两岁寒三友,正在关键的成长期,目前这种双方分居,两方家庭轮流抚养的方式对孩子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长此以往,可能后果更为严重。考虑到以下原因,期望能由原告方进行抚养,
1.考虑到现在原告的工资收入较为稳定且稍高于女方收入;
2.考虑到原告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长期抚养小孩已建立深厚感情且同意帮忙抚养;
3.考虑到被告工作系长期“三班倒”不利于抚养小孩且其今后带小孩生活压力较大。
4.原告愿意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并在探望权上积极配合女方,给其最大便利性。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希望女方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关于探望权
如果此次双方离婚,则不论小孩由何方抚养,我方都希望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我方就此提出以下方案供女方及法院参考:
1,在小孩上小学之前,负责抚养一方负责每周¬ 晚 点之前将小孩送至另一方家中,另一方负责于周 晚¬ 点之前将小孩送回负责抚养一方家中。
2,在小孩上小学之后,负责抚养一方负责每周¬ 晚 点之前将小孩送至另一方家中,另一方负责于周 晚¬ 点之前将小孩送回负责抚养一方家中。
3,此外,负责抚养一方允许另一方随时到家中探望由其抚养的孩子,但每月不应超过 次,每次不超过 小时,并且探望之前还应提前通知对方。
4,此外,在小孩寒暑假期间,双方各自负责一半的时间在各家带小孩;遇小孩生日以及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小孩生日、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时,双方按此顺序轮流在各家带小孩,一年调换一次次序。
5,探望权的实现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在小孩年满12周岁且小学毕业后,关于探望权的方式应当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不得以强迫方式实现探望权;在小孩年满16周岁之后,关于探望权的方式应完全以小孩自主意愿为主。
四. 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
1.存款:由于婚后至分居前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1000元生活费,且承担主要共同生活开支,除此外双方工资基本各自管理使用,互不干涉,且现女方有稳定工作及收入,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故希望维持现状,各自名下现有的个人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双方曾居住于北京海淀区某某小区 房屋为男方婚前购买,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男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且首饰现已由各自保管;
4.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并用于共同生活,如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前确实缺乏了解,没有可靠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关系,现分居近一年半时间,难以共同生活,也无和好之可能。原告经深思熟虑,郑重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被告支付其应付的抚养费用。最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也希望双方都能理性地面对和接受现实,尽快从这一段婚姻的阴影中走出来,并祝福他们都能重新组建起二个幸福的家庭。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充分考虑。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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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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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蓉
  • 执业律所: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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