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蓉律师亲办案例
离 婚 起 诉 状
来源:张建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2
浏览量:771
原 告:周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年 9 月 17 日
工作单位:北京某某公司
住 址: 北京昌平区某某号楼1单元201室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 告:张某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6年 7 月 5 日
工作单位: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
住 址: 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胡同4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 请求判令婚生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均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11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北京海淀区某某小区(该房系原告婚前全资购买)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短,未能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因生活方式及价值观的重大差异性而时常出现矛盾和纠纷,感情每况愈下。加上被告在医院从事医生工作,工作时间是三班倒,而且没有正常的节假日,导致长年以来,双方平均每周在家见面时间只有2~3次,除此之外基本各自回父母家居住,缺乏良好的平时沟通,始终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
考虑到双方年龄和来自家里老人的压力,以及为了挽救日益冷淡的夫妻感情,双方决定生育个孩子,并于2007年5月16日生下一女。2008年4月底,由于在孩子抚养、财务管理、生活志趣等各个方面,双方观点难以统一,发生多次激烈争吵。此后,被告扔下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原告也只好带着孩子在父母家居住,双方从此开始正式分居,至今近1年半时间。
分居初期,原告曾主动与被告作过几次沟通,试图通过一定程度的妥协以挽回濒临破裂的婚姻,但被告却态度坚决,不愿意做出任何改变及让步,双方最终未能就共同生活达成共识。孩子也始终由原告及原告父母进行抚养,直到2009年5月,经过双方家庭协调,才改为由双方家庭各自带一个月的方式来轮流抚养小孩。但原被告双方一直保持着分居状态,除了接送孩子,基本不见面和联系。
由于孩子现在已两岁,正在关键的成长期,目前这种双方分居,两方家庭轮流抚养的方式对孩子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长此以往,可能后果更为严重。考虑到现在原告的工资收入较为稳定且高于女方收入;考虑到原告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长期抚养小孩已建立深厚感情且同意帮忙抚养;考虑到被告的工作系长期“三班倒”不利于抚养小孩且其今后带一个小孩生活压力较大。原告愿意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差异,始终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实际分居近一年半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小孩户籍证明及出生证各一份;
证人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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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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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蓉
  • 执业律所: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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