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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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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依据《律师法》之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谓职业, 一般是指社会个体成员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其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显然,律师职业就是符合法定条件,在社会中以从事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律师职业,作为社会中众多职业之一种,之所以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必然有其外在环境和内在的动因,笔者认为这种内在动因就表现为律师职业精神。良好的律师职业精神促使律师这个职业产生、存在和健康发展。

造就什么样的律师职业精神,才能使律师职业合理存在和健康发展呢?也就是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如何?

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下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一、法治追求,是律师职业精神的首要价值所在,现代律师职业是由于所处的社会追求法治而产生, 也是为了维护法治而存在,更是为了实现法治而发展。离开对法治的追求、维护和实现,就不可能有现代律师职业的存在, 即使已经存在也不会获得发展,甚至还会被消灭,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并且中外法治发展史上,已是被反复地证实了的。

律师职业精神中的法治追求,来自于两方面的社会需求: 一是民众的需求, 表现为对自身权利与利益的维护,和对正义与公正的追求; 一是政府的需求, 表现为对民众权利的尊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两方面的需求是交互融合的,以突出体现人民权利为核心的综合需求,也可以说,律师职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人权发展的要求。人权发展还是以法治的要求为核心的。

在我国现阶段,律师职业精神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取向,是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和政府法治化要求的综合体现,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律师职业精神中缺少了法治的追求,就缺少了律师职业存在的基础。所以,树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律师职业精神是律师职业健康发展,社会进步的首要条件。

近年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商务部法条司的司长的腐败,湖南省高院院长,深圳中级法院和武汉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都牵扯了多位律师。这些现象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民众对法治是多么的渴望,政府对法治的认识还远远不足,法治的理念还没有根植人心。对于律师来说,律师是人民权利的代表,服务的社会性区别于政府的职能,有高于民众的法治意识,并且是以从事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以获得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与法治性要求的冲突也是明显,也是此消彼长的的矛盾综合体,实践证明,律师职业精神中,缺乏了法治精神,使律师个体、律师职业群体和社会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更体现了律师职业精神中的法治性,更加重要和难能可贵!

其二,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是律师职业精神的基础,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实质,也是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当然,增强服务意识是前提,提高服务水平是关键。只有先有服务意识,才有提高服务水平的问题。

原律师法定位律师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现律师法定位律师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都体现了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和服务性。

律师从业人员不是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律师的生活来源和发展资金系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来获得的,不是由政府拨款或国家提供。律师职业的服务性表现为,律师是依据国家法律,凭借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的服务性的职业群体。既然是服务业的一种,正如商业服务、餐饮服务、中介服务一样,必然有服务行业的共性。等价有偿、优质优价等市场规律在律师服务行业也有普遍体现,优质的服务,方能获取优厚的回报。

但律师职业的服务性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律师服务的有偿性不是完全的商业性、经营性。商业性、经营性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 而律师职业的法治性决定了它不能以追求最大利润作为唯一价值。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社会责任另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自律性和自治性,是律师职业服务性的自身要求,律师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是自谋生路、自谋发展的自由职业”,那么, 政府就不过多地干预律师职业, 而律师职业为了取得社会的信任以求生存和发展, 自律和自治规范也是必不可少。

在律师职业精神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表现在,一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是从公务员转化过来的,从官僚职业转化而来的律师职业,服务意识是较差的。律师职业经过了这二十多年的发展和经过大浪淘沙般的锤炼,服务意识较强的律师,就发展成为中国当代律师的主力军,而官僚意识较重的律师就渐渐处于被淘汰的边缘。二是,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是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自身要求。律师职业必须注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笔者在最近多家电视台争相播放的《李小龙传奇》中受到了重要启示。剧中的好莱坞的著名影视经纪人乔治,其工作作风让我感触颇深,除开乔治那幽默、风趣、开朗的性格,以及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外,乔治的经纪服务水平是极高的,不管是对制片人、演员、编剧,还是导演,只要别人需要,就是半夜三更,他都会随时投入工作。需要和别人商谈某事时,他都会说好的!你就在家里等着,我马上就过来!他每次这样说,笔者都很感动和震撼!使我们联想到自己的工作,我们现阶段律师职业的服务意识太差,和服务的水平太低。

其三,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精神的本质要求。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是否受理某一业务、如何办理某一业务, 都由其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允许下独立、自主地决定, 不受国家机关包括所办理业务涉及的国家机关的干预, 不受所办业务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左右, 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同时, 在律师业内部也不受律师行业组织和所在执业机构的牵制。

 律师职业能否存在和发展,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而委托人的信任又是建立在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上。如果律师职业不具有独立性, 要受制于这种要求, 听命于那种声音, 那就不可能真正充分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而一旦如此, 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 失去了其生存发展的衣食父母。因此, 可以说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生命线。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其与委托人的关系上又是有特殊性的。一方面律师不应当受制于、听命于委托人, 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自主决定如何办理所承办的业务, 另一方面又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不得有损于委托人的利益, 除非取得委托人的认可或同意。例如律师甲认为被告人乙构成了犯罪拟为其作罪轻辩护, 被告人乙却要求律师甲为其作无罪辩护。

在此情形下, 律师甲只有征得被告人乙的同意后才可为其作罪轻辩护。否则, 律师甲就应当退出该案, 而不能不顾被告人乙的反对硬做罪轻辩护。

所以,许多律师将慎独作为律师的座右铭,这是很好的!我们应当将这两个字牢记心中,慎是谨慎,独是独立。笔者曾经和另一基层法律工作者(曾经是某法院的退休法官)共同代理过一个医疗事故案件,他是卫生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那起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他一直说,这个法官怎么说,那个法官怎么说,就是没有他怎么说。笔者认为,没有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的律师,是多余的。最起码,当事人花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打听点小道消息,或者搜集小道消息,更不是让你去附和法官的看法。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法官是依赖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方能查清案件事实。所以没有独立性的律师就不懂得自己在制度中的定位,就不懂得当事人为什么把钱要付给你。没有独立性的律师是很可怕的。

其四, 精益求精的专业知识,是律师职业精神的最基本要求。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是指律师是向委托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职业, 而不是提供其他服务的职业。而律师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就必须具有并精通法律专业知识, 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更进一步形成律师的专业思想。否则,当事人就不会委托律师, 或者即使已经委托也还会解除委托的。

律师没有国家权力,其实也不能给律师国家权力,因为假若给了律师国家权力,律师也会和国家机关一样,该办的事不办了,不该办的事却办多了。笔者认为:律师恰恰不需要国家权力,律师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和协助负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构,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为目的,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为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律师必须不断地获取专业知识,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

法律是律师的唯一,法律是律师唯一的工作工具,对于自己唯一的工作工具,是需要不断更新的。律师的专业知识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也是永无止尽的,孜孜以求、精益求精,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律师职业精神中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笔者认为, 对以上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的理解和把握,必须是将其四个方面看成是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的整体, 而不能把它们孤立、割裂开来。否则,律师职业精神就不完备,不能体现律师职业的价值。法治追求是律师职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也是律师职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是律师职业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只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律师职业才能生生不息,永续发展,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独立于国家机关、独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同行,是律师职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专业上的永无止尽的孜孜追求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动力。在律师职业精神中,缺少了法治性,既不可能有真正的律师制度;缺少了社会服务意识,就没有生存的环境和土壤;缺少了独立性,只能是其他职业的附庸或皮条客;缺少了专业性,就没有发展的动力。法治性、服务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形成一个综合的理论体系,成为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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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荣波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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