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波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是什么?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量:753

200710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三十次会议对原《律师法》进行修订,并于今年61日起施行。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执业律师对新修订的《律师法》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学习。作为执业律师,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触到法制在健全、社会在进步。

新《律师法》的修改的改点较多,如对律师职业的重新定位、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等。我认为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重新定位很重要。律师在社会角色中的准确定位,是解决这个职业社会价值的基础。

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修改前对律师的定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相比较而言,有了两大进步:

第一、这一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就是为委托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不顾委托人的利益去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公共利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其实也是律师的立足之根、立命之本。

当事人聘请律师,一定是希望通过律师的工作,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实现利益最大化。假若律师漠视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而去考虑对方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当事人还聘请你干什么?

也就是曾经有一个当事人这样问我:“你们律师应当讲公正”。

我告诉他:“至少不能拿法官的公正来衡量律师的公正,否则,律师就无立足之地”。

从制度设计上看,律师公正的体现方式是不同的,争议双方,各方聘请的律师维护各方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为律师特有的公正。”

第二、明确了律师代表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的问题,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的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曾经有一个身份为法官的当事人,委托我们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他也曾经怀疑法院是否会偏袒另一方,怀疑办案法官对他不公平、不公正。经过慎重考虑后,他决定聘请律师,并且决定聘请好律师为其代理。我和我们主任曾经过谈论过这个问题,他是法官,怎么还用聘请律师呀?可见,虽然身为法官,在具体的纠纷中,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的私权力同样需要得到保护,而且希望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也就是说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退一步还是老百姓,同样有私权力需要保护。

律师制度就是主要针对私权力的保护而设置的,律师争取的一切权利都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私权力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所以,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重新定位,实际上是更加准确了,更有利于这个职业的发展,更有利于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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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荣波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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