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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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不必说,离婚自由,大家可能有所疑惑,所以,我在本文中将谈谈离婚自由,及律师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我国的婚姻制度,离婚自由,主要体现在离婚的两个法律途径中:一是,行政途径,二是,司法途径。

在离婚的行政途径中,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夫妻若决定离婚,只要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民政干部仅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须问离婚原因,即登记离婚。

但离婚的司法途径,离婚自由的体现方式有所不同。

婚姻,我一直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亲身感受,别人无从感知,就是当事人的父母都无可知晓的,我们怎么可能去企盼人民法院的法官去感知呢?去明察秋毫呢?

我经常说,婚姻制度不可能让某些人有特别的智慧去感知当事人的感情,既然不能感知,就放弃这方面的努力。但问题必须解决,于是法律先贤们就考虑了,看可否从另一角度看问题,从制度上设置障碍,阻止某些不必要的离婚。

也就是我经常说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态度。如有人问法官,你看,某某夫妻俩,整天打闹,根本就无法过了,你们还不判人家离婚,你们是不是太黑了?法官会说,你看人家结婚的时候,都慎重考虑了的!在离婚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必须给人家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呀?这本身也是对婚姻当事人当初选择权的尊重。

其实,假若当事人问我的话,我会告诉他们,你们要嫌婚难得离,就不要离嘛!其实,这是法律价值(秩序性)一个消极方面的体现,大家都不离婚,多好,社会秩序多稳定啊!

所以,真正无人能够感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何?只有通过从程序上设置障碍来尽量挽回不必要的离婚。

法律,自然是根据社会运行规律来设计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中,是否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达,不得委托他人。那么婚姻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是什么呢?

我说婚姻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体现在:引导和协助自己的委托人理智地处理问题。

因为婚姻案件当事人往往是不理智的,也许开始的时候什么都要要,一架吵得,什么都不要了,是典型的不理智;还有就是一厢情愿,一心要实现自己的目的,不顾一切,不能认清和辨别诉讼中的信号,不能把握诉讼进程中的调解火候,导致结果对自己不利而后悔。

最近,两起我办理的离姻案件,有充分的体现:

一女当事人起诉离婚,娘家是平利人,婆家是建民人,结婚十年,无子女,丈夫前房有一子十八岁外出打工,其丈夫沉迷于麻将,她在城里打工养着丈夫,烦了,后来就不愿回去。偶尔回去被逮住,不让走,并被夺去戒指、项链、和耳环。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调解时,女方想要回自己的戒指、项链、和耳环,男方竟然一样都不想给,说到最后答应把耳环还给女方,女方坚持要戒指,最后女方说自己一样都不要了,这时,我给女方说,他给副耳环,你就把耳环拿着吧,拿一点就减少一点损失嘛!她接受了我的建议。

不过里边还有个细节挺有意思,我想给她要回白金项链,可她自己却不要,在回来的车上,我问她为什么不要,她悄悄地告诉我,那个白金项链是假的。

另一起案件,是一位上了年纪的女当事人起诉离婚,是我原指导律师的远房亲戚,婚龄17年,婚姻期间无子女,男方前房有一子一女。有两套住房,一套70多平米,另一套是单位集资房,全部由其女儿出资,以他们名义购买。她主张旧房归她,男方去跟女儿住。在开庭后,主审法官进行调解,法官的意见是新房牵扯第三人,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仅对70多平米的旧房进行分割,通过竞价购买方式解决,男方认为房子值17万。

我提出既然是调解,就把新房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男方得房子给女方找10万,女方得房子给男方找7万,男方答应了。可我的这位委托人一个方案都不同意,只坚持自己得房,给对方找5万。我反复给她做工作,希望她考虑自己得房,给对方找7万,能少就少,不能少就答应算了,否则,判决可能不比这个结果好。遗憾的是,她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而且还埋怨我不该劝她让步。也许是我的原指导律师曾给法院领导谈起过这个案子,意向是给对方找5万。但案子是我亲自办的,只有我才能感觉案子的进程和火候。

机会错过了,最终判决是,男方得房子,给她找85千元。当事人很后悔,但已经迟了。二审,我也将拒绝给她代理。

最后,我建议,当事人请律师,一定要请一个你信任的律师,若你不信任他,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要请他。因为没有信任,他无法协助和引导你理智地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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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荣波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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