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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否有统一标准?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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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断有人咨询我,国家对征地补偿是否有统一标准?因为我要反复解答这一内容,造成了一定得浪费。所以,在这里我就这个问题予以解答和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等。这个标准看似具体,实际上不具体。因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这个基数是不具体的,是被征地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们的疑惑主要在这里。这种疑惑怎么解?我将从如下介绍的征地的具体法律程序上来解。

国家征地的程序是:1、开发商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县、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县、市级人民政府经审查,若认为开发商选定的投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同意用地,即进行土地调查,编制用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将整个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层层报批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预审;4、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预审后,提出预审意见,要求报批人及申请人整改和完善;5、报批人及申请人经整改和完善后,再次层层报批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经审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的审批机关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审批。

“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方案”,是县、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报批的必备材料之一,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准许建设和用地,当然包括对“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准。

所以县、市级人民政府给农民兑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标准,当然应当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的标准”。但在实践中,给农民兑现的标准,往往就不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的标准,而是县、市级人民政府另外制定的标准,在有些地方会出现两套标准、三套标准。如:市政府给区政府一套标准,区政府又给国土资源局一套标准,国土资源局又给镇政府一套标准,实行层层包干,每层标准之间都有提留。

上述的层层包干,层层提留,就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的权益被侵害却往往找不到侵害的主体,不知道到底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最后造成地后果是农民阻挡建设施工、聚众上访闹事、暴力冲突屡屡发生。

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方案,要求政府按该方案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就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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