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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款合同的理解
来源:苌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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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借贷开始盛行,尤其是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无非两种:用于投资周转和用于消费。往往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或者朋友,或者亲戚,在中国传统里,面子是“一项工程”,往往出于面子,贷款人往往会放松警惕,要么出于仗义,打借条就免了,有点伤感情,殊不知,不伤感情,就会伤钱呀;要么对于借款人的信誉不加思索,留下了隐患,贷款人往往会后悔不及。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该如何规避或者减小风险。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偿还期限,最重要的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姓名要与其身份证件上一致,贷款人最好能够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防止以后通过诉讼解决,却找不到借款人。其次,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所以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约定一定的利率,同时,是否约定还款期限,视情况而定。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借款合同,生活中,也称为借条,那么所谓的借条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首先,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其中也隐藏着法律上的特殊意义,那就是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贷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借款人主张这笔借款,借款人如果不偿还,但也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贷款人的诉权,因为贷款人一旦主张权利,那么该诉讼时效产生了一个法律效力:即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那么,贷款人主张权利便是法定事由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另外,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贷款人必须支付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否则,该合同不生效,在生活中,往往出现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出具借条,那么该借条是可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利息问题。上面已经提到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如果合同约定了利息,那么该合同为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以上为借款合同(或借条)应当注意的事项,简单的向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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