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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和法律信守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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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和法律信守是法制的前提和生命,没有很好的法律存在和法律信守,践踏法治权利现象将无法避免,人们也很难信服法制。正因为法律是法制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谈论法律存在和法律信守,很有必要。

首先,法律存在分二种表现形式,分别存于客观和意识之中,它们互为作用,共同为法律实施提供依据。

引用法条时,当以法律文本为据。但当法律适用人员,没有意识中存在的法律,无法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那么因此客观中的法律存在,也不能为其适用;如若有意识中法律存在的法律适用人员,既使暂不找到相应法律文本(客观)时,那么他的意识中所存在的法律也可引来进行解决相关争执问题。这是否法律有意识存在,相应客观作用不一样。例如,有的象棋高手,他们之间走象棋游戏在没有棋谱和棋子情况,各喊出“炮二平五”,“马8进7”等口诀赛棋,也可以比出相互间的输赢的现象。这足以说明意识存在的知识有时也可替代客观物品的不足。法律存在也不例外。

法律存在的规则,应该是一统的,但它产生的来源单元,还是多元,决定了法律所存在的法制。

单元的法律存在,它的体系是单一。这样法制中的法律存在,唯一以法定程序表达在国家意志之中的法律,排斥不以国家意志表达而直接表达某一阶级、阶层、部门和团体等单位为法律的意志存在,只让法律是统一于立法。而法律存在于立法动机。制定法律,有它的法律动机,产生立法意志,进行调整社会关系必要。法律动机着眼于宪法、法治、科学和民主的同时,体现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社会主义社会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就是中国当代的法律精神。为贯彻法律,细化操作规范,解释法律不明,弥补法律漏洞等,它都必须由立法机关备案审查,并公布。法律体系统一于立法机关的国家意志之中,那么这个法律存在就是单元的。

如果法律来源是多元的,那么法律很容易被既得利益集团、阶层绑架,导致朝令夕改,以至于二次立法,甚至于篡改法律。法律是由它的精神和原理指导下形成原则、规则、罚则等构成,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于社会秩序。虽然国家法律,不可能由立法机关独立完成,也不可能独自完成。所以,采取授权立法,授权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弥补立法能力不足,组成法律创制体系,并无不当。但立法机关仅授权立法,授权适法机关解释,徜若不加以规约、引导和严格审核,那么后者二次立法,出现偏离法律原理导向,曲解法律精神时,也就无能为力纠正它。由此出现名义上单元立法,实际就是多元立法。所以,没有立法动机的产生法律,可能名义上法律,决不是国家意志的法律。当然,一些机关部门以“我的地盘我作主”进行第二次强横“立法”,就是破坏法律存在,会使法律形式多样化,危害法制统一,最容易使法律存在不统一。例如,律师部分执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却在适用机关利用职权行使解释法律便利,被它的二次立法时消弥得无影无踪,如在实务中刑案会见被告人时间权保障等。同一事实,不同法律结论,不能使被法律规范的人所信服,争议据此产生,出现不必要利益争执。如房屋拆迁补偿,常出现会吵会闹的往往多得益,少吵少闹往往少得益,不吵不闹者往往最吃亏的,这样不公平现象,大行其道。为此出现为拆迁维权者不惜生命拼博,这不是法律存在多元化促成的吗。有网友说得好,“法律的本义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分配是法律技巧问题,而最令人担心的是在分配公平正义时的不公正。事实上要实现公正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一部分人分饼,由另一部分人优先选择。”拆迁建设的初级阶段的国情,不反对依法的强拆,但有二次立法,利益被私心化的存在最终导致立法机关初始法律精神和原则而失衡,由此所谓法律存在不再法制中的法律。

法律存在绝不是规章化一样简单。法律是国家意志,是全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效忠于服务这个国家的人们行为规范。仅有规范性特征,决不能够成为国家的法律,或法律所许可的下级规范。因为它尚缺乏应有的民意。当然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不涉及他人利益,那么相应合同或协议意志可所左右各自行为。但如果自行制定却超出其群体而规范以外人的行为,那么这个规范效力,是个别意志替代国家意志的法律,是越权的规范。如不排除个别单位意志替代国家意志或人民意志的法律便利滥用,就会形成法出多门的结果。因为这样,损害的不仅仅是公权力的为民性,而且损害与之相关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法律存在,来源必须是唯一的。     

其次,法律存在,是法制的前提。法律信守,也是法制生命。

不但在有客观存在和意识存在的法律文本,而且还要有法律信守。倘若客观法律存在,不为适法人员所感知,那么不知法而违法,其最容易不能信守法律。适法人员有意识法律存在,结合客观法律存在,但基于某种原因而不畏惧法律,不信守法律,那么法律结果,易引发社会相关人员牢骚满腹,不信守法律,甚到不满攻击国家法律。例如,某地的某警察为帮助某公司排挤竞争对手,利用穿警服便利,在没有出具法律手续前提下将另一公司准备去参加某博览会安装展厅的货车在异地执法扣押。这样公开违法行为,若没有担责机制产生。那么这不仅说警察不信守法律,而其所在工作单位忙着为其找借口消责。这种低成本的违法,不足以威慑公权力者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若被违法者所处单位包庇时,形成集体对抗,牺牲法律强制性,那么这个责任不存在了,法律也就不存在。这样现象若扩大化,还有法制吗,甚至将法治权利也会被消失殆尽。如果任人宰割法律效力,那么它的危害性远大于违法人所造成的后果,将使法制权威性丧失。而宰割法律效力的人,只能适法中的公权力者,他们的不信守法律,将远超被适法者(违法者)不信守法律的可能损害的后果。因此,公务人员(含适法人员)信守法律尤为重要,模范法律信守。

所以,不要以为法律存在了,也不要以为法律存在是统一的,单元的,就万事大吉,要知道没有法律信守下应有适法人素养和责任机制,仍然没有法制,或者说该法制是没有生命的。

客观存在法律文本,同时表现在法律人品性中的法律存在意识和责任。为了实现法律信守,除要讲法和守法的意识法律存在人,还要真实有效责任机制追究的保障。责任追究制,可看见穿着警服、检察服、法袍等制服的人,或表现警车、监狱等装备设施等现象中;若不分离职权机构的人员,那么对被追责人若处于互为一个团体中,或互为一个机关之中,或上下级之间,很难把公职人员之间感情抺掉,去排除包庇,勇敢去追责,这也往往无法办得到的。追究一般社会人员法律责任,是很容易做到,但要追公职人员的责任,不是很容易做到。因为追责的承办人还得以其领导作主和眼色呢。只有清正领导,才会公正追究,这将追责原则仍回归于人治,与法制要求不相符。大家也知道,近年来,信访上访案件很多,从信访或上访案件可看出,其中不少发现了和纠正违法犯罪案件中错案,追究了很多该追究的责任人,但其中也有不乏被敷衍了事,互为包庇的现象存在。信访和上访,是寄托清官和大官作主,也不是法制根本所在。当今贪官、赃官有效惩治,往往在党的纪委搜手,才得以查获后移送司法机关追责实现的,这也说明追责机制应独立的,有凌驾之上的权力。所以,不是很有效追责机制,导致不能法律信守,这也是牺特法制的原因之一。

正确解决法律存在和法律信守,才是法制的前提和生命(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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