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楼燕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赠与子女后能否撤销?
来源:黄楼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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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就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这点也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之规定中得到证明。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房产,登记离婚后,子女作为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赠与人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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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楼燕
  • 执业律所: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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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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