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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沈泽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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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二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三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登记时,对于非专利技术无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额,不能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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