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伍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定购意向书的常见陷阱
来源:陈进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浏览量:709

    作为买房人,如果你去看房,一般会被房市销售员以百般理由要求签订《购房意向书》并交付一笔定金。在房价一天一个价的今天,也许你会被其说服,当你在《购房意向书》上签上你的大名并交付了一笔数万元的定金后,等待你的可能是一个你看不见的陷阱和无尽的烦恼。

    对于开发商而言,他的目的并不在于你的几万元定金,但是,如果有几万元定金作为担保,将会成为你无奈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开发商的法律团队制作的《购房意向书》一定要充分发挥这一作用。一般而言,《购房意向书》的大致内容无非是:买房人有意向购买某楼盘某房产(有的甚至连楼盘房产号都不会注明),并向出卖人交付定金数万,出卖人保证在一定期间内买房人的购买优先权,买房人应在某一期间内到出卖人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出卖人在此期间内将此房另卖,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房人在此期间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索回定金。

    这个格式条款就是充满陷阱和模糊意义的合同,将致买房人于很不利的境地。

    首先,《购房意向书》只约束了买房人应在一定期间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无权索回定金,而未约束卖房人应有的配合义务。现实情况是,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不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种条款无法达到买房人的要求,如房价、房间方位、面积、交房时间、配套设施等不象签订《购房意向书》时销售员所描述的那样。因此,根据《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在此期间,只要买房人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管是因谁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买房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无权索回定金。

    其次,《购房意向书》虽名为意向,但实际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相当于一个简要的买卖合同,但该合同除了对定金约定外,其他的买卖合同的要件条款均未具备,如买卖的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该合同本应属于一个简要的买卖合同,而最终却成为了一个实质上的《担保合同》,这对买房人是不公平的。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买房人如何应对呢?

    第一,谨慎签订《购房意向书》,最好委托律师与自己陪签,由律师对《购房意向书》进行审核及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第二,对于在一定期间内买房人应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买房人应在此期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到开发商处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开发商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留好证据,如录音录象、书证等。只要买房人履行了这些相应义务,即可部分甚至完全免除违约责任(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某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应在2010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21日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人在此期间电话联系开发商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表示,因公司原因要过几天才能签。到了2010年4月25日,开发商通知某人签订合同,因合同条款未谈扰而未能签订合同,某人索要定金未果,向法院起诉,最终败诉,未能要回定金。律师分析:如果某人在2010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21日期间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的通话被录音,那么这个录音就能够证明某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是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那么,某人就不但能要回定金,而且能双倍要回定金。

 

注:本文章出自

以上内容由陈进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进伍律师咨询。
陈进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20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写字楼18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进伍
  • 执业律所:
    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写字楼18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