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明律师亲办案例
不许诺 * 诚信
来源:何俊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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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一女士电话咨询:她弟弟两天前被刑拘。问罪名,说盗窃外国人的皮夹子。问金额,答护照、银行卡和500余元的人民币。问,银行卡的现金取用了没有?答没有。我说,盗窃数额不够犯罪起点(数额较大),应该无罪。女士又说,她弟弟还在缓刑考察期,问,这会不会影响缓刑,我说,那要具体分析。女士说想聘我做她弟弟的律师,问我能不能许诺她弟弟可以被判无罪和缓刑不被撤销?我说,我不能许诺你弟弟一定被判无罪,但我承诺,一定会尽力。

 

      我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对当事人是不会许诺结果的,尤其是办刑事案件。就这个案子来说,如果女士提供的信息真实,认定她弟弟盗窃罪不成立,应该问题不大,只需了解上海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上海沪高法〔1998242号指导意见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扒窃六百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而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银行卡,以实际使用的卡内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女士的弟弟盗窃的金额是500余元的人民币,银行卡的现金没有支取或使用,所以,无罪认定不存在技术问题。但要我许诺她弟弟一定被判无罪,则有风险,比如女士陈述不客观,或遗漏了部分事实,比如公检法经办人对案件的判断不同寻常甚至个别枉法裁判等等,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判决结果与许诺的结果不一致,对当事人即构成欺诈,这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更不能许诺的是缓刑不被撤销。尽管我个人认为,由于女士的弟弟盗窃外国人皮夹子尚未构成犯罪,而且,也没有其他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所以,缓刑是不应该被撤销的,但,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有不同的理解,有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想当然地认为,违反了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认为,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立法原意,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结构看,第一款对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以前还有罪行未作出判决。第二款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第一款和第二款是独立的逻辑并列关系,第二款的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做狭义的解释,仅指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包括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理上可以支持我对女士的弟弟缓刑不被撤销的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上则未必,而且,就目前律师代理业务领域上看,缓刑的撤销,尚不是刑事辩护的业务,而是刑事申诉的业务,同时,法律没有具体的律师代理缓刑撤销申诉规定,所以,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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