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的 房屋,每年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与原标准相比,此次出台的意见更符合经济发展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未降低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评估的原则,使房屋征收标准及程序更加规范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