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宝律师亲办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来源:杨大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6
浏览量:229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4430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430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51起施行。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经2007 日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7    日施行。)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使用计算机处理系统管理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记录违法行为的设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登记设备编号、类型、管线图、投入使用时间、维修、移机等情况,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完好。

第二十七条  用于测量各类数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装备必须依法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前应当向社会公示交通技术监控装备的使用单位、路段、时段、功能,以及装备的生产厂家、型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的证据画面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的车型、号牌、违法行为、地点、时间;

(二)交通技术监控装备为数码装备的,应当用光盘等不可改变、删除数据内容的载体予以固定;

(三)证据收集后十五日内,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对证据所显示的车辆号牌进行真实性比对,比对无误后确认其违法行为并登录入计算机违法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收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登录入计算机违法处理系统后五日内,制作交通技术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移、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在确认其无法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同一机动车在一个告知周期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可在同一交通技术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合并告知。

第三十一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证据收集部门应当提供证据查询的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保存2年,保存期内应当继续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比对证据、确认违法行为和固定证据应当由收集证据以外的交通警察实施。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收集证据,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后,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传唤。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不在本单位行政辖区的,可以委托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或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监控设备记录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一)被依法征用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二)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在公路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设置测速点和查处点。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示意违法车辆停车接受检查的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示意违法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兼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测速点应当设在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装备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时,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二)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除按本规定第条实施外,还应当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通知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能够拖移的,应当通知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注意交通安全。

以上内容由杨大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大宝律师咨询。
杨大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38好评数2
  • 咨询解答快
广西来宾市金塘一路32号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大宝
  • 执业律所:
    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3*********6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来宾
  • 地  址:
    广西来宾市金塘一路32号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