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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件辩护意见书(一)
来源:田也渝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5
浏览量:1635
 

辩 护 意 见 书 (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律之规定,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受涉嫌聚众斗殴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某同意,指派田也渝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有关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辩护律师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依据法律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沈某和张某一方的车子在某食品厂附近停下后,并不是双方全部都下车持械斗殴。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本案的涉案部分事实做如下陈述,第一,沈某、张某某、谢某等人下车后冲向张某一方的越野车子一整乱砍。第二,因为被砍的越野车是张某朋友的;张某下车想阻止对方,没想到自己一下车就被沈某砍了,自己还没有来得急反击。第三,张某的右手被沈某砍第一刀后,越野车开到前面,车上有人喊张某快上车,张某在追车的过程中被张某某砍了一刀伤到右腿。第四、张某被张某某砍倒后,张某又本能的爬起来向公路旁边的门面里面跑去,躲好后向警方报案求助。综上整个过程是张某被砍、被打的过程,其中张某的一个朋友(也认识沈某的)抱住沈某,试图阻止沈某再砍张某,构成犯罪中止。案卷笔录中第111页庞某某的笔录中第2页,第4排可以证实;“有四个持刀的青年人从涪陵方向往三桥方向追两个青年崽儿,这两个手里没得东西”。

二、张某有报案、如实供述事实的情节。

本案分两个阶段:张某一下车就被砍、被打,后来躲到门面内报案,这是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碰撞车的事,张某当时不在现场,车碰撞后,双方也没有持械斗殴。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张某本来就是受害者,身体被非法侵害后立即报案,请检察院依法审查,客观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考虑上述情节,撤销对张某的起诉或者建议法院判处张某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认真考虑。 

                                                            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田也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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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田也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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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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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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