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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常见罪名之一:抢劫罪
来源:骆勇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浏览量:447

深圳刑事律师常见罪名之一: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

5、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9条)。

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三、[相关法律和规定]:

1、《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 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 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 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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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勇生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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