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文律师亲办案例
谁动了我的房子?——律师办案手记(2)
来源:赵红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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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前,李卫国将自己的银行工资本交给杨静,里面有4800元左右的工资,并且告知杨静:本人已经和单位签订了合同,出国期间保留一年的工资,大约有人民币15000元。这些钱都留给杨静,以保障杨静有一个较好的生活水准。同时他已在单位交了1万元押金,如一年内不返回本单位工作,视为自动离职,押金归单位。杨静本人不用承担任何经济上的风险。

另外,李卫国名下有一套两居室楼房,这套楼房是在1996年李卫国单位根据其年龄、职称及其对工作贡献分配的,此房为公助私购,总房屋价格为127050元,19967月,李卫国向单位交纳房款38700元,199711月向银行贷款38000元,剩余款项李卫国的单位予以补贴,当时每月还款约400元。李卫国出国时即将该房屋所有手续,包括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存折等交给杨静,委托她代为还款。2001年杨静告诉李卫国把这套楼房租出去了,每月租金700元,2003年租金长到每月850元。杨静一直说租房子的人是她的朋友,直到2008年春节期间,两人打电话时,杨静称:房子还出租着,租金用于补贴家用了。

关于房子还贷问题,出国时李卫国交待给杨静的钱大约有2万元,一年的还贷数额才5000元左右,所以还贷肯定没有问题,李卫国还承诺:一旦在美国有经济能力了,会立刻寄钱回来。李卫国出国后,严格履行自己的诺言,自2000年至2006年给杨静汇款,和由他人转付约18次,总计约一万四千多美金,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

20056月份,杨静给李卫国打电话称:李卫国银行还贷的银行卡丢失了,需要补办,让李卫国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她以配偶的名义重新申领银行还贷卡。李卫国怕耽误还贷,最快速度办理了一份授权委托书。10多天后,李卫国给杨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理如何?杨静告知一切办妥了。李卫国后来告诉律师,当时他就感觉不对,但不知哪里不对劲,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了:“此委托只限于办理补办还银行贷款卡使用”。

多年以后,李卫国才知道,自200412月以后,杨静收到其汇款后并没有如约为其还贷,逾期达7个月之久。以至于银行到法院起诉了李卫国,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2303.33元。

律师手记:李卫国名下的楼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此房屋取得发生在李卫国与杨静结婚之前,属于公助私购房屋。而且,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婚前财产的归属。至于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不管是李卫国的钱还的,还是杨静的钱还的,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卫国出国后,其名下的楼房委托杨静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卫国委托杨静代理其还贷行为有效,杨静作为代理人应该严格履行代理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杨静的故意或者疏忽造成李卫国损失的,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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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红文
  • 执业律所:
    天津聚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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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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