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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特别节目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01 17:46 浏览量:944

今天是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与法》作为一档法制类的广播节目,我们一直把“贴近生活、服务群众”作为创办的宗旨。我们的节目通过讲评身边的案例故事,向听众朋友传播常用的法律知识,邀请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希望在热心听众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我们节目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会与法》能够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一点贡献、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尽一些绵薄之力。

好,欢迎听众朋友进入到今天的《12.4社会与法特别节目》当中来。今天的节目是这样为您安排的:

保险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出于分散风险、寻求保障、投资理财等各种各样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购买或者正在考虑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可是很多时候,购买保险的人并不是真正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一些隐含的义务和风险,导致不知道应该怎样维权,出险后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甚至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我们先来关注今天的案例:

2005年9月,市民张先生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商业医疗保险。2006年6月,张先生患脑出血住进医院,在治疗两个月后出院,留下较轻微的半身不遂症状。张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原来在张先生住院病案上,有“高血压一年病史”的记载。张先生到医院求证,才知道是妻子在医生询问时,说过自己血压有点高,被医生记录下来。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和医疗费8千元。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又提出新的答辩理由:张先生的病情虽然属于脑中风,但是不符合保险合同释义部分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描述,即植物人、一肢机能丧失、两肢运动或感觉障碍无法自理、丧失言语咀嚼机能等条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张先生的医药费已经由医保支付,保险公司只应承担不足部分。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症状虽然和合同中的有所不同,但是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足额赔付。

本案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要点:

1、张先生终身险、重大疾病险和医疗保险;

2、张先生患脑出血住院,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3、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拒赔;

4、双方对张先生的病情不符合条款释义部分的约定该不该赔,医疗费用是赔不足部分还是足额赔付争执不下。

主持人:在今天的特别节目中,我们增设了有听众朋友参与的互动环节。在案例解析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会请来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还会请来经常关注我们节目的热心听众,用普通人的视角去解读和评判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这起案例。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袁律师,今天还有两位特殊的嘉宾要来参与我们的节目,他们是社会与法的热心听众,一位是来自XX单位的XXX,欢迎你。

嘉宾甲:主持人你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另一位嘉宾是来自XX单位的XXX,也欢迎你。

嘉宾乙:大家好,很高兴参加社会与法的直播节目。

主持人:刚才介绍的这起案例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得病,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袁律师,请你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带病投保,他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带病投保是指投保人本来有病,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两年内的健康检查、五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满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持人: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张先生是带病投保吗?请说明理由。XXX(嘉宾甲),你怎么认为呢?

嘉宾甲:(略)

主持人:XXX(嘉宾乙),你持什么观点呢?

嘉宾乙:(略)

主持人:(概括两人的观点)看来两位的看法比较接近。(或者:在这个问题上两位存在分歧)你怎么看待张先生的行为呢?到底是不是带病投保呢?

律师:这里面要注意几点:第一,告知是双方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告知投保人,不履行健康告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有些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明知投保人有病,教唆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代替划勾,只让投保人签字,如果是这样,就不能单纯的认定是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投保人确实有病。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证明、病例病案和患者的自述。像本案中,张先生的妻子向医生说起丈夫有高血压,并没有得到张先生的认可,仅凭这一点不能确定张先生是否真的患过高血压,所以张先生构不成带病投保。

主持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张先生的病情不符合合同条款释义部分对脑中风后遗症的描述,张先生却认为是格式条款,应该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我们的问题是,他们谁的说法有道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请XXX先说说吧?

嘉宾乙:(略)

嘉宾甲:(略)

主持人:

律师:保险合同中在把脑中风后遗症列为重大疾病项目之后,又进行了释义外的注释。该注释只是脑中风后遗症的部分症状,而不能包含所有症状,人为地缩小了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张先生显然患脑中风留下的后遗症,只不过与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的注释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张先生只要患有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就应按约定进行赔偿。

主持人:张先生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却只愿承担医保的不足部分,张先生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全赔,谁的说法更有道理?

嘉宾甲:(略)

嘉宾乙:(略)

律师: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报销医疗费用或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赔。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合同约定可以免责而且明确说明的,保险公司才能免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支持重复赔偿的趋势,主要是防止滥用医疗资源和避免过度治疗。

主持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我们一起来揭开谜底:

律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病历是传来证据,没有张先生的认可,不能证明其带病投保。保险合同释义部分缩小了脑中风后遗症的范围,属于对对方权利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如实告知,按照对其不利的方法解释。医疗费支出适用补偿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5万3千元。

主持人:看来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保险起到了应有的保障作用。其实人们在内心深处都认同这个世界上风险无处不在,也都知道不幸会突然降临。保险有备无患,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正确地买到合适的保险,很多人还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几位请用一句话来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提个醒,提出你对购买保险的建议。XXX,你先说。

嘉宾甲:(略)

嘉宾乙:(乙)

律师:首先,了解自身需求很重要;其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再者,选好营销员;最后,请教律师等专业人士,合理控制风险。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马上要告一段落了。在12月4日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很高兴和收音机旁的听众朋友分享一段快乐的时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与法一直伴随在您身边。感谢关心和支持我们节目的听众朋友,也感谢参与我们互动节目的两位听众嘉宾,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接下来一段广告之后是下一个环节律师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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