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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通 缉 令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01 17:44 浏览量:3946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例。单位因为不满自己的员工跳槽,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所谓的网络通缉令,被员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网络给人们搭建了交流沟通的平台,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怎样保护别人的隐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网上的侵权是否应该承担现实的责任?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2006年初,北方公司(化名)的员工韩荣欣(化名)在人才市场上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呈。虽然北方公司一再挽留,但是韩先生去意已决,坚持要离开公司。一个月后,韩先生如愿到另一家公司当上了部门经理。这件事让北方公司的老板很生气,决心报复韩荣欣。给他一点颜色,也惩戒那些不安分的员工。

2006年5月,北方公司在自己网站的论坛上发布了一则“网络通缉令”,大意是:在利益的诱惑下,自己公司的员工不顾公司多年的培养和提拔,忘恩负义、不讲诚信,挟带公司的客户资料出走,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文章还把韩先生描绘成一个喜欢沾花惹草、下流低俗的猥琐男人,呼吁广大网民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径,要象对待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最后还附上了韩先生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帖子在网上发布后,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跟帖辱骂、抨击韩先生,不时有人给韩先生打电话,甚至亲自上门对他进行指责、恐吓,韩先生的妻子为此患上了抑郁症,女儿也经常吓得不敢出门,给韩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韩先生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北方公司删除贴子,并向自己赔礼道歉。对于韩先生的要求,北方公司根本不予理睬。韩先生一怒之下将北方公司告上了法庭。他在诉状中要求北方公司停止侵害,为自己恢复名誉,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和公证费八千元。

就本案来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

1、韩先生不顾老板的挽留从北方公司跳槽;

2、北方公司为报复韩先生发布网络通缉令,贬低韩先生,公布韩先生的个人信息;

3、网民反映强烈,韩先生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4、韩先生向法院起诉北方公司侵犯名誉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我们在百度上输入“网络通缉令”几个字,就可以看到数以万计的关于 “网络通缉令”的网页。这种网络通缉令虽然不同于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利用网络对信息的快速传递,凭着网民路见不平的义愤,深刻地影响着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很多网民因情绪激动,言辞过激,对被“通缉”者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和诬蔑。“网络通缉令”发布的内容甚至还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捏造的,给被“通缉”者造成很大伤害。本案就是一个关于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我们仍然请来专业律师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袁律师,我们知道,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本案中所说的网络通缉令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令,对于网络通缉令这种提法,法律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

我们从法律上严格界定“网络通缉令”行为的性质,不能只听名字,而是要从内容上判断:如果“网络通缉令”中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仅仅是某种谴责和批评,即使其措辞严厉,也不会因为标有“网络通缉令”这样的名字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网络通缉令”中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发布者的出发点即使是善意的,也构成侵权。

主持人:袁律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规定呢?在我们畅游网络时,应该注意哪些行为是不能实施的呢?

律师:尽管立法对虚拟的网络行为没有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但是在网络上实施的行为,同样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违法的网络行为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了九类信息是严禁在网上传播的。破坏法律实施的; 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的; 破坏民族团结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散布不良信息,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主持人:这些是我国关于网络行为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袁律师,对于个人来说,法律保护的人们的,或者说不恰当的网络行为可能会侵犯到人们的哪些权利呢?

律师:象本案这种恶意或者过失发布“网络通缉令”行为可以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最容易受到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名誉权,名誉就是对一个人的社会综合评价。任何人实施诽谤、侮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其次是隐私权,隐私,包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那些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干涉的权利,就是隐私权。在网络中公布他人隐私,包括私人的信息、资讯或者私人的私密活动,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主持人:这样看来,在本案中北方公司发布诽谤和侮辱韩先生的帖子,随意公布韩先生的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就是侵犯了韩先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律师:对。是这样的。

然后第三是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肖像,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第四是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的除外。

最后是人格尊严。也就是一般的人格权。主要指前面具体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其他的人格利益。

主持人:结合本案的情况,可以认定北方公司构成了对韩先生的名誉侵权。

律师:我们平时说的名誉侵权是一种宽泛的说法,其实就是上面的一项或者几项对他人的侵权。

主持人:袁律师,在互联网上造成的对他人的侵权,侵权人怎样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法意义上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等。

主持人:本案中,要求北方公司停止侵害,为自己恢复名誉,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和公证费八千元。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请袁律师为大家揭晓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律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北方公司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且擅自公布了韩先生的个人隐私,给韩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韩先生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令北方公司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张贴给韩先生的道歉信,为韩先生恢复名誉,并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精神抚慰金、公证费共计四万八千元。

主持人:我们看到本案中韩先生为自己无辜受到的网络通缉讨到了一个说法。袁律师,对于今天的案例,收音机旁的听众朋友应该汲取哪些经验和教训呢?

律师: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为个人表达言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们社会需要网络等通道来表达言论,反映社情民意。但是网络行为也都有一定的限制,网友对于网络事件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应当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态度平和、冷静,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盲目跟帖,人云亦云,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不要侵害他人的权利。这是身处网络时代的公众的一种基本的文明素质。同时受到网络侵权,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案件中的韩先生就是借助公证固定了证据,为最终的诉讼胜利奠定了基础。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感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对我们节目的关注,也感谢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给我们带来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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