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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上的意外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01 17:43 浏览量:1547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发生在学校操场上的意外:小学生李军在投掷铅球时砸伤了围观的同学王伟。这起发生在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意外事故,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两个孩子的家长,现场监督的老师,组织开展运动会的学校,谁应该承担王伟的治疗费用?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节目。

某小学举办冬季运动会,老师号召同学们踊跃观看运动员的比赛。三年级学生王伟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有本班选手的铅球比赛。13岁的李军是王伟所在班上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杜教师要到铅球的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出于对比赛成绩的关注,王伟等几位同学屡次跟随杜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轮到李军投掷时,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军就投出了铅球,这时意外发生了。投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王伟的头部,致使王伟头部受伤。经过医院诊断,王伟被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治疗期间王伟家在医院花去了一万两千多元钱。

出院后,王伟的家长找到李军的父亲,要求他承担王伟的医疗费,李军的父亲认为,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应当负有监管义务,因为老师的疏忽导致王伟受伤,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建议王伟的父亲找学校讨要说法。随后,双方家长一道来到学校,学校并不认同他们提出的由学校承担王伟医疗费的说法,拒绝了王伟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

王伟的家长一纸诉状将李军和学校告上法庭,诉状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王伟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李军和学校连带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0元。

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王伟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军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军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责任。

本案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学校举行运动会;

2,王伟跟随老师进入铅球投掷区域;

3,李军投出的铅球击中王伟头部,致使王伟受伤;

4,王伟要求李军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侵权人、受害人、老师、学校,事件的几方当事人互相推脱,究竟谁应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我们还是请来专业律师为我们分析点评。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袁律师,你好。

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袁律师,王伟受伤后,他的家长找到李军和学校索赔,从常识角度大家可能觉得他们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李军毕竟只有13岁,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是不是应该对王伟的受伤承担责任呢?

    律师:本案中的被告李军在参加铅球比赛时,年仅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开展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没有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没有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没有制止李军在赛区有闲杂人员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应该说裁判老师是有过错的。李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在裁判老师的监管和约束中进行体育竞技项目,他本身没有过错,也没有能基于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的能力。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因为他的过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学校来承担。

主持人:学校在答辩时说王伟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的说法有根据吗?

律师: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他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没有及时将其劝退,所以该项目裁判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

    主持人:对于王伟的受伤,他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袁律师,我们知道学校是一个非盈利机构,他可以做民事责任的主体吗?

律师:可以。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他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李军和学校谁应该对王伟的受伤承担责任?法院最终会怎样判决?下面请袁律师为我们揭开谜底。

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王伟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没有加以劝止,也没有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年仅13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学校提出的原告王伟和被告李军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主持人:袁律师,这个案例能够带给我们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

律师:要加强安全教育,是当前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我们总在提倡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提倡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人的愿望和情感,那么,对生命本身的尊重和保护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基础,也应该是教育的基础。安全教育将时刻提醒学生对生命的护卫。进行安全教育,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在遇到危险时成功自救,把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能使学生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高度的敏感性,防患于未然。我们国家一直在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培训当然重要,但从学生时代起就应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这不仅关乎教育本身,也是一个社会性的大课题。
  主持人:安全教育孩子抓起。既要教给孩子们安全知识,也要教给孩子们防危险保安全的理念;既要让他们懂得安全自救,又要懂得尽可能带给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好,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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