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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取走妻子的钱银行要赔吗?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01 17:41 浏览量:1980

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一起丈夫王先生支取了妻子张女士的存款,离婚后妻子发现后向银行索赔的案例。共同生活期间,丈夫取走了妻子账户上的定期存款,离婚后妻子才发现,张女士没有想丈夫索要,而是向银行讨还。她能不能要回这笔钱?银行是否应该赔偿张女士?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节目:

张玉平女士和王昆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张玉平经营着一家公司,而王昆在本市的一家银行工作。2006年初,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最终分道扬镳。

    张玉平女士的银行卡中存有定期存款十万余元。离婚后,当她账户上的第一笔定期存款到期时,张玉平女士发现自己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已于2005年5月份被他人提前支取。张女士通过到银行查询得知:款项是被自己的前夫王昆取走的。因为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都是王昆的同事,也都认识他们夫妻两个,而当时他们还没有离婚,丈夫持定期存折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就理所当然的给予了办理。

张玉平女士回家后感到很奇怪,因为她知道,代他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根据相关规定是需要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的。而在银行记录的王昆取款的日期,张玉平正在广东,她的身份证因为乘坐飞机均需要出示,一直带在自己的身边。张女士多次追问王昆,王昆才承认,因为自己是内部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直接把钱取走了。

张玉平女士认为,正是银行的违规操作导致自己存款被他人支取。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未能为储户妥善保管相关款项。于是张玉平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存款本息。

银行在答辩中说,王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而且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向王昆支付合情合理。要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就今天的案例来说,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王昆和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工作关系取走张女士的定期存款;

2,离婚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定期存款被王昆提前支取;

3,张女士以银行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存款本息;

4,银行以王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答辩。

主持人:本案讲述的事实是,一位妻子张玉平,在丈夫所在的银行存有定期存款,离婚后才发现自己的钱已经被丈夫取走了。她没有向丈夫讨还,而是向银行追究没有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的责任。她是否能够向银行追要存款?银行有没有赔偿的义务?我们仍然要请来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点评。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靳文革律师,首先我们请出靳律师,靳律师,你好。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靳律师,妻子张玉平名下的定期存款被丈夫王昆利用工作之便取走,银行因为王昆是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时没有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她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她要求银行偿还有道理吗?

律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属于妻子名下的钱款,被丈夫私自取走,如果该款项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妻子的侵权。而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可以说他也是有过错的,对于因此造成的储户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对于自己的损失,张女士在维权的时候就有一个选择权,她可以向丈夫讨还,也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主持人:虽然银行没有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但是钱款被张女士的丈夫取走,当时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他们夫妻来说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失,靳律师,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赔偿吗?

律师:我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张女士是银行的储户,银行应该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责。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在本案中,因为张女士的丈夫是内部工作人员,银行在本案中未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属于违约行为,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他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银行认为,王昆先生系张玉平女士的丈夫,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提供方有理由相信王昆先生有代理权,王昆先生构成表见代理。靳律师,什么是表见代理?王昆取走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行为。表见代理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及《婚姻法》并未赋予夫妻的相互代理权。没有张女士的书面授权, 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凭相关证件予以办理储蓄业务系储蓄合同的法定条款,王昆也没有出示张女士的身份证件。所以说王昆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主持人:银行还提出,该笔款项存入银行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出时亦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昆先生夫妇无任何损失产生。银行的意思是存款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取走后仍然属于夫妻共有,张女士没有受到实质的损失,所以银行不应该赔偿。靳律师,该笔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为此,夫妻关系存续其间的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可能是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玉平女士以个人名义存款,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前提下,推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这属于别人的私生活,属于意思自治的领域。银行不应该也没有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人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主持人:银行认为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向王昆支付合情合理。靳律师,法院是否应该审查这笔款项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得出银行是否应该赔偿张女士的结论呢?

律师:张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息,是基于银行与张玉平女士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银行负有为张玉平女士妥善保管储蓄合同标的物的义务。未经存款人的许可,银行无权向储蓄合同外的任何第三人支付款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存款人承担。至于该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本案审理的储蓄合同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银行是否赔偿存款本息是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同时张女士作为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会也不应该主动作出该款项是不是共同财产的认定。

    主持人:通过靳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我们知道银行在办理手续时没有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必要的审查,致使张女士的定期存款被丈夫领走。法院会怎样进行判决?我们请靳律师为大家揭晓最终结果。

律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女士全部存款本息。    

主持人:看来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银行要全额赔偿张女士存款本金和利息。这样看来,银行是吃了亏,他已经将款项支付给王昆,现在法院又判令他向张女士赔偿。靳律师,对于银行受到的损失,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银行在向张女士赔偿之后,可以向王昆进行追要。王昆从银行取得存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银行可以要求王昆进行返还。

主持人:如果银行从王昆手中要回这笔款项,而这笔存款确实是王昆和张玉平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王昆来说,他怎么才能分回自己应有的部分?

律师:在本案中,张女士不向王昆追要,而是通过和银行打官司索要赔偿,这是一种诉讼技巧,他成功的规避了向王昆追索可能涉及的共同财产纠纷。如果这笔存款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王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对于没有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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